药物过敏致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5 04:34浏览量:1983
【医疗补偿事例剖析】
被稳妥人李某于2004年3月28日向某稳妥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万元的一年期人身意外损伤稳妥。2005年2月12日,李某因扁桃体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依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稳妥人进行青霉素皮试,成果呈阴性。然后按医师规则的药物剂量为其打针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稳妥人发作过敏反响,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治疗无效逝世。医院出具逝世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被稳妥人的获益人持医院证明及稳妥合同向稳妥人提出索赔恳求。
【本案争议】
关于本案药物过敏致死是否归于意外损伤存在以下两种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被稳妥人是在承受疾病治疗过程中逝世的,由于被稳妥人投保的险别仅仅是人身意外损伤险,而该事例不归于“意外损伤”的领域。因而,稳妥人不该承当给付稳妥金的职责。
另一种定见则以为,虽然被稳妥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逝世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关于医院和被稳妥人来说均属突发的意外事情,因而,由于青老霉素过敏导致逝世,能够对比中毒逝世处理而不能以为是因疾病导致逝世。既然如此,排除了被稳妥人因疾病逝世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逝世。所以稳妥人应依照人身意外损伤险的稳妥合同规则,实行给付稳妥金的职责。
问题:那么,药物过敏致死究竟是否归于人身意外稳妥中的意外损伤
【律师分析】
一、经过律师仔细剖析,以为后一种定见是合理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本案契合人身意外损伤稳妥的界说
人身意外损伤稳妥是以被稳妥人因遭受意外损伤形成逝世、残废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人身稳妥事务。意外损伤稳妥有三层意义:1、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端发作且事端原因是意外的、偶尔的、不行预见的;2、被稳妥人必须有因客观事端形成人身逝世或残废的成果;3、意外事端的发作和被稳妥人遭受人身伤亡的成果,两者之间有着内涵的、必定的联络,即意外事端的发作是被稳妥人遭受损伤的原因,而被稳妥人遭受损伤是意外事端的结果。关于被稳妥人来说,医院依照医疗规程为其打针的青霉素药物,能够认定为“外来”要素,因皮试反响正常,被稳妥人才承受了青霉素的打针治疗。被稳妥人于按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响,不公被稳妥人自己难以预料,并且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因而,该事情关于被稳妥人来说,具有“忽然”的要素;被稳妥人于承受治疗的意图,是治疗扁桃体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响导致身亡,明显关于被稳妥人来说具有“非本意”性质。并且被稳妥人因发作青霉素过敏反响这一客观事端而导致逝世,两者之间存在着内涵的、必定的联络。综上所述,被稳妥人的逝世完全契合“意外损伤”稳妥的领域。
契合稳妥合同的条款解说应有利于被稳妥人和获益人的准则
由于稳妥合同一般是由稳妥人事前拟定的,是赞同合同,稳妥合同条款主要是格局条款,在缔结稳妥合同时,投保人往往只能表明承受或不承受,从而使被稳妥人居于被迫位置。因而,《稳妥法》第三十一条规则,“关于稳妥合同的条款,稳妥人与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获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许裁定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稳妥人和获益人的解说。”结合本事例,由于被稳妥人投保的人身意外损伤稳妥,其合同里并没有将“遵循医嘱打针药物,导致被稳妥人的逝世、残疾” 作为职责革除的内容,为此,假如获益人就被稳妥人遵循医嘱打针青霉素导致意外逝世的这一现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人身意外损伤稳妥金的补偿,则人民法院也必定会做出有利于获益人的解说。
本案契合稳妥人承当职责的条件
介意外损伤稳妥中,稳妥人职责的条件包含:在稳妥有用期内被稳妥人发作意外损伤事端;在职责 期限内被稳妥人残疾或逝世;被稳妥人的残疾或逝世与意外事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稳妥人投保的是一年期人身意外损伤稳妥,从该事例来看,当被稳妥人因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导致逝世时,是在稳妥有用期内发作的,契合稳妥人承当职责的第一个条件;职责期限是意外损伤稳妥所特有概念,它是指自被稳妥人遭受意外损伤之日起的必定时刻期限。该事例中,当被稳妥人因迟发性青霉素过敏,继而导致逝世,明显是在职责期限以内,契合稳妥人职责的第二个条件;再来看被稳妥人的逝世与意外损伤事端青霉素过敏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本案中,假如被稳妥人最初运用的不是青霉素,而是其他药物,很可能就治疗好了扁桃炎,而不会发作该事端。但现实是,医院依照医疗规程操作,经过皮试,依照惯例,医院方认能够正常运用青霉素,然后按医师规则的药物剂量为其打针了青霉素。很明显,该事例中,青霉素过敏反响是导致被稳妥人逝世的直接原因,也是意外损伤的原因。这是由于,我国医疗卫生部门至今没有一致承认:关于某种物质具有过敏反响体质的人,这种过敏反响是一种疾病。假如青霉素过敏反响不是疾病,经过排除法,便能够得出结论。由此可见,被稳妥人因青霉素过敏反响导致逝世,契合“意外损伤”的因果关系,契合稳妥人职责的第三个条件。因而,稳妥人应承当给付稳妥金的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稳妥,是指投保人依据合同约好,向稳妥人付出稳妥费,稳妥人关于合同约好的可能发作的事端因其发作所形成的财产损失承当补偿稳妥金职责,或许当被稳妥人逝世、伤残、疾病或许到达合同约好的年纪、期限等条件时承当给付稳妥金职责的商业稳妥行为。
第三十条 选用稳妥人供给的格局条款缔结的稳妥合同,稳妥人与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获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依照一般了解予以解说。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说的,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应当作出有利于被稳妥人和获益人的解说。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成心形成被稳妥人逝世、伤残或许疾病的,稳妥人不承当给付稳妥金的职责。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稳妥费的,稳妥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向其他权力人交还稳妥单的现金价值。
获益人成心形成被稳妥人逝世、伤残、疾病的,或许成心杀戮被稳妥人未遂的,该获益人损失获益权。
第四十六条 被稳妥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作逝世、伤残或许疾病等稳妥事端的,稳妥人向被稳妥人或许获益人给付稳妥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但被稳妥人或许获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恳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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