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5 04:31浏览量:322
(一)全面实行准则。《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应当依照劳作合同的约好,全面实行各自的责任。”全面实行,有以下几点要求:
1.劳作合同两边当事人严厉依照劳作合同约好的时刻、地址、方法,全面实行劳作合同责任。
2.遵从诚笃信用准则,实行劳作合同附随责任。因为劳作合同是持续性合同,劳作合同的内容有不断扩张的天然倾向,劳作合同天然添加的责任,两边也应当实行。
附随责任因劳作合同两边当事人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以下责任,尽管劳作合同未作约好,也归于劳作合同当事人的当然责任:
(1)劳作者对用人单位的责任,主要是忠实责任,包含作业极力防止用人单位利益受危害或许削减用人单位的利益危害、不得为或许对用人单位晦气的行为、作业过程中遇有或许危害用人单位利益的状况当即报告等。
(2)用人单位对劳作者的责任,主要是维护等责任,包含维护劳作者的健康、维护劳作者不受作业场所的性骚扰以及为劳作者供给发展机会等。
(二)劳作者亲身实行准则。劳作者亲身实行,是指劳作者有必要自己实行劳作合同约好的责任,而不能托付别人代为实行。劳作合同的人身特点决议了劳作合同两边当事人具有高度的人身信任联系,两边当事人是通过稳重挑选与对方缔结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挑选了劳作者,便是挑选了该特定劳作者自己的劳作能力,而不是挑选了一般的劳作能力。所以,劳作者只能以自身蕴涵的为用人单位所挑选的劳作能力亲身实行劳作合同责任。
(三)持续实行准则,即在劳作合同能够持续实行的前提下,未呈现劳作合同免除和停止的景象,劳作条件没有较大改变时,劳作合同一般应当持续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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