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劳动合同有法律约束力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7 10:44浏览量:2981

4月2日,河南省驻马店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审结一同劳作争方案。
该市某纺织厂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申述:签定了劳作用工合同的20名员工先后不辞而别,致使企业未能按期交货,形成企业向供货单位付出违约金8万元,纺织厂要求判决员工付出因合同违约给企业形成的丢失。但裁定委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出乎企业的预料,裁定判决企业与员工签定的劳作合同无效;企业用工存在超时加班现象,员工不承当违约职责。
上一年,驻马店市某纺织厂接到一批订单,因为订单量大、时刻紧,为了能准时交货,企业决议紧迫招聘一批员工。所以,来自上蔡、平舆、新蔡的20名农民工相继被招工进厂。企业车间主任以车间的名义别离与这批员工签定了为期3个月的劳务合同。但一个月后,这批员工纷繁不辞而别,原因是“活儿太累,加班时刻太长”。员工的离走导致企业出产人力不足,而企业因未能准时完结订单,被订购方罚了8万元违约金。一气之下,该纺织厂决议向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申述,要求追查这20名农民工的违约职责,补偿企业因而形成的经济丢失。
无效劳作合同有法令约束力吗
裁定委审理后以为,首要,签定劳作合同的两边当事人都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对用人单位来说,它有必要具有能够依法承当并实行劳作合同的才能,具有法人资格或能独立承当民事职责的单位。此案中,纺织厂以车间的名义签定用工合同,车间不具有法人资格,且对外也不具有独立承当职责的才能,因而该劳作合同因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不合法而无效。依据《劳作法》第十八条的规则:“无效的劳作合同,从缔结的时分起,就没有法令约束力。”其二,企业为确保准时供货,用工中存在超时加班等违背劳作法规问题。裁定委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该劳作争方案判决后,企业、员工两边均表明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该纺织厂的车间主任马某拿到判决书后说:“其时以为是短期合同,所以就没有以厂方的名义和员工签定用工合同。”他表明这起劳作争议给企业形成了丢失,但也给他们上了一堂法制课:“签定用工合同还得具有主体资格。”
该纺织厂的行政主管也表明,他们今后会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如企业确需短期工人,能够以法人名义向所属不合法人组织处理授权托付,然后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这样就能够防止用人单位呈现主体不合法的问题。一起,他也期望打工者在实行合同的过程中,把自己的要求提出来,两边进行公正洽谈,不要一有不满就走人,这样的成果对企业晦气,对员工也晦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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