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有什么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8 04:33浏览量:2645
【案情】
方某在乐安县某城镇从事腻子粉、油漆等室内装潢产品的出售,并经常承包室内粉刷工程,偶然也会帮别人做粉刷方面的点工。2014年正月,张某将坐落乐安县某村的民房的室内粉刷工程以5.6元/㎡的价格交给方某来完结,方某其时并不赞同承受该粉刷工程,以为该工程赚不到钱,后因张某的妻子与方某的妻子系堂姐妹,所以方某将该工程接下了。张某将房子钥匙交给了方某,由方某自己组织作业时刻和进展以及购买原资料等,张某还预付了5000元作为资料及工程款。方某因承受的工程较多,没有时刻去完结悉数的粉刷工程,所以方某就请陈某等人去代替自己做粉刷作业,并按160元/天核算工钱给陈某等人。2014年4月16日,方某早上7点多将其妻子艾某送往另一个村干事,后还往某小区送了腻子粉,九点钟,方某还因前天被钉子扎伤去了某卫生院就诊。当日十一点今后,方某在四楼歇息台上往墙面上滚漆时摔落至一楼,头部撞到三楼楼梯并至头颅裂开失血性休克逝世。方某的家族以为方某与张某构成了劳务联系,张某作为房主即承受劳务的一方应当补偿方某在从事劳务工程中逝世所发作的丢失。
【不合】
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张某与方某之间是定作与承包的联系,方某作为承包人应当对自己在承包进程中发作的危害承当悉数的职责,故张某无需补偿方某的丢失;第二种定见以为,张某与方某之间系劳务联系,方某在从事劳务的进程中发作了逝世的结果,张某作为承受劳务的一方应当依照自己的差错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张某应当对方某的逝世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首要,《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则:“承包包含加工、定作、修补、仿制、测验、查验等作业”;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则:“承包合同的内容包含承包的标的、数量、质量、酬劳、承包办法、资料的供给、实行期限、检验规范和办法等条款”。本案中,张某与方某之间的合同内容仅是内墙粉刷作业,不契合承包合同类型中的任何一项。加之,张某与方某之间的口头合同中没有任何关于承包内容的约好,底子不契合承包与定作的特色。
其次,承包联系是指承包人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结作业,交给作业效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权利义务联系。本案中,张某将自建房的内墙粉刷工程交由方某完结,张某对该粉刷工程没有任何的技能要求,也未供给施工图纸等供方某参阅,方某只需依照自己的技能经历将张某的房子内墙粉白即可,并不需要到达何种目标,这不契合承包与定作的特色。张某也是显着要求方某要将自己的内墙粉白,这也是契合雇主指示雇员应当从事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的特色。所以本案应当定性为个人之间的劳务联系。
再次,本案中,张某与方某约好了计酬的办法是按5.6元/㎡来结算工钱,故方某怎么组织作业的时刻与其所得酬劳不相抵触。方某自在组织作业时刻,不影响张某的利益,方某也一直是在依照张某指示的劳务活动在作业即从事粉刷作业。
最终,《侵权职责法》第三十五条规则:“个人之间构成劳务联系,供给劳务一方因劳务形成别人危害的,由承受劳务一方承当侵权职责。供给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遭到危害的,依据两边各自的差错承当相应的职责。”本案中,现方某是在从事内墙粉刷的进程中发作了逝世的事端,张某作为承受劳务的一方,应当对方某因逝世发作的丢失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综上可知,张某请方某完结自建房内的内墙粉刷作业,张某与方某之间现已构成了劳务联系,方某在从事粉刷作业的进程中意外逝世,张某作为承受劳务的一方理应补偿方某因而发作的相应的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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