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2 20:33浏览量:2407

两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作法意义上的劳作联系,是劳作者能够享用工伤待遇的前提条件。
(一)差异劳作联系与劳务联系。从理论上讲,劳作联系是劳作力供给者(即劳作者)与劳作力运用者(即用人单位)之间在完成社会劳作过程中发作的联系,具有隶特点;劳务联系是劳作者与用工者之间在供给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作服务过程中发作的联系,是相等主体之间的一种联系。但依据理论上的异同差异劳作联系与劳务联系并非易事。
(二)在劳作联系和劳务联系的差异规范问题上,应要点掌握两个方面:、
其一,在理论上应采纳归纳评判的规范。归纳评判,应着重考虑以下要素:一是操控要素。看两边当事人是否有从属联系;二是安排要素。看劳作者一方所从事的作业是否归于另一方作为某一安排生计所有必要的事务;三是东西要素。看劳作者一方从事作业所运用的生产东西的归属,如东西属劳作者,往往属劳务联系;四是工时要素。看劳作者一方是否有固定的作业时间,如劳作者的作业时间是固定的,往往属劳作联系;五是酬劳要素。如酬劳是按月或按周等支交给劳作者,往往是劳作联系;六是假日要素。如劳作者能够享用度假,往往为劳作联系;七是福利要素。如劳作者能够与其他员工相同享用单位福利,往往为劳作联系。
其二,在法令上应采纳法令相关规定的规范。这儿所谓的法令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指劳作法关于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劳作法》适用于企业、个别经济安排和与之构成劳作联系的劳作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树立劳作合同联系的劳作者按照《劳作法》履行。可见,关于一般的民事招聘联系(如家庭招聘保姆)等,尚不归于劳作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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