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7 22:36浏览量:1524
 辛某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2OO6年10月经人介绍到某部队食堂从事面点作业,两边没有签定劳作合同,单位也未依法为其交纳社会保险。2008年6月6日上午,辛某在制造面食的操作申,右手中指被轧面机轧伤,经医院确诊为右中指中节远端部分缺失。事发之后,单位要求一次性结算工伤待遇,可是要求辛某供给伤残等级证明。辛某找到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要求进行伤残等级判定,但被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以其未依法确认工伤为由回绝。单位以没有伤残等级证明和法令依据为由,迟迟不予处理辛某的工伤待遇问题。辛某只得去请求工伤确认,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奉告他,需求供给与单位存在现实劳作联系的依据或许经过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裁定来确认劳作联系。辛某不明白,跟劳作有关的问题在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处理不就能够了吗,怎样又出来一个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十七条规则,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依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习惯实际需求的准则建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能够决议在市、县建立;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决议在区、县建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能够建立一个或许若干个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建立。
所以,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是指依法建立,由法令授权依法独立对劳作争议案子进行裁定的专门组织。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是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据《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的有关规则决议建立的,是代表国家行使劳作争议裁定权的组织。依据法令的规则,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依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习惯实际需求的准则建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能够决议在市、县建立,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决议在区、县建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能够建立一个或许若干个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建立。
北京劳作胶葛律师以为,上面的事例中,辛某确认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作联系的问题不能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经过行政手法来处理;假如辛某无法供给有关的依据,就只能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劳作争议裁定,并由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依法进行裁定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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