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9 03:41浏览量:507

 【案情简介】
2007年年头,陈老伯的妻子因交通事故受伤瘫痪,卧床不起,陈老伯又年事已高,没有子女,眼看需要人照料的妻子,陈老伯联络上了王先生,期望王先生能够照料陪同妻子一段时间。一起在2007年5月9日陈老伯与王先生签定了一份协议,其主要内容为:陈老伯及其妻子现年事已高,身残体弱,无人照料,赞同由王先生照料夫妻两人的日子及身后事宜,并在夫妻两人逝世后将夫妻两人的全部产业(主要是陈老伯的房产)赠与王先生。
同年6月18日,陈老伯将60万元银行存款交给王先生,意图是请王先生为其买房用于养老。可天不从人愿,陈老伯的妻子不久便逝世了。陈老伯要求王先生将60万元返还,但王先生以为协议中现已写明将全部产业赠送与他,那这60万元理所应当也是归于赠与,拒不返还。无法之下,陈老伯只好到法院申述,要求王先生返还60万元。
经法院检查以为:王先生提交的书面协议不能证明该笔钱款归于赠与。陈老伯作为60万元存款的一切权人,有权要求王先生及时返还占有的产业。法院终究支撑了陈老伯的诉讼请求。
【剖析】
案子中陈老伯与王先生所签定的协议是一份抚育协议。王先生以为在协议签定后该协议就已发作效能,自己对这60万元银行存款现已享有处置权力的这一观念是过错的,只要在陈老伯逝世今后,该遗赠抚育协议中所述产业才归王先生一切。
其次,由所以王先生建议该笔银行存款是归于赠与,按照“谁建议谁举证”的准则,王先生有义务供给相关依据证明自己的建议,可现在王先生无法提交相应的依据证明,故无法确定该赠与存在。
陈老伯将60万元银行存款交给王先生的原意是想让其为自己购买用于养老的房子。两人尽管没有签定任何书面合同,但其实际上是形成了委托合同联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陈老伯作为委托人能够随时免除委托合同的,若给受托人形成丢失应当担任补偿。而作为受托人的王先生应当将该银行存款还给一切人陈老伯。 因而,综上所述,法院支撑陈老伯的请求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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