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如何证明身份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3 03:20浏览量:1649
争议焦点
张某自从与原单位免除劳作合同后,一向没有找到作业,后来他通过朋友介绍到一家私营企业作业,私营“老板”面试后,考虑到张宇是朋友介绍的,就决议让他来企业上班,每月发给他必定的酬劳,两边之间从未签定劳作合同。
转瞬张宇在私营企业做了三年多,上一年11月初,张宇到企业所在地的区社保中心查询个人社会保险账户?成果发现这家企业一向没有给他处理社会保险挂号和交纳社会保险费等。所以,张宇去找“老板”要求企业为他交纳社会保险费,“老板”不予理睬,张宇几经交涉未果,只能到劳作裁定委员会请求劳作裁定,要求企业为他补缴历年的社会保险费。裁定委员会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辩论
劳作裁定委在开庭审理时,张宇提出自己在企业作业已三年多,最初确实是通过熟人介绍进入该企业,进去今后企业未与他签定劳作合同。但他自己一向从事产品售后服务、修补作业。一起,张宇向裁定委员会提交了他的薪酬凭据、服务证、考勤记载及上门为用户修补产品时单位出据的介绍信等有关依据。别的,张宇在购房向银行贷款时,企业出具了证明他是本企业员工等依据。
而企业在庭审辩论时以为,张宇不是企业的员工,最初是看在朋友的体面上让他有口饭吃,他自己也许诺只需有口饭吃就好了,现在却反过来提出要求。其实两边之间没有任何联系,更没有劳作联系仅仅朋友联系,不存在为他交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一起,企业向裁定委提交了一切员工薪酬单名册,在名册上没有张宇的姓名。因而,企业对张宇提出的要求不能承受。
劳作裁定
劳作裁定委通过审理后以为,两边当事人虽未签定劳作合同,但张宇向劳作裁定委供给的有关薪酬凭据、服务证、考勤记载、以及介绍信、企业出具的张宇系本单位员工等依据资料,足以证明他与该企业存在现实劳作联系。而企业则否定与张宇具有劳作联系,却没有供给相关依据予以佐证。
所以,两边当事人存在现实劳作联系,企业应该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张宇补缴历年的社会保险费。
案子分析
这个案子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未签定劳作合同,而劳作者向劳作裁定委员会供给了自己在用人单位作业时所发的薪酬凭据、服务证、考勤记载、以及劳作者为客户上门服务、修补时用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等依据资料。而企业予以否定,却不能供给相关的依据来证明该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不具有劳作联系的现实。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
依据劳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文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第二条规则:用人单位未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确定两边存在劳作联系时可参照下列凭据:
(一)薪酬付出凭据或记载(员工薪酬发放花名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作者发放的“作业证”、“服务证”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作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挂号表”、“报名表”等招用纪录;
(四)考勤纪录;
(五)其他劳作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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