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驾驶 醉酒驾驶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19 06:44浏览量:1536
喝酒驾驭、醉酒驾驭的规则
一、喝酒驾驭与醉酒驾驭规范
适用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驭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查验》国家规范(GB19522-2004),
3术语和界说
3.3 喝酒驾车 车辆驾驭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许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驭行为。
3.4 醉酒驾车 车辆驾驭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许等于80mg/100ml的驾驭行为。
二、喝酒、醉酒的行政处分
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批改、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2次批改)
第九十一条 喝酒后驾驭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驭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喝酒后驾驭机动车被处分,再次喝酒后驾驭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撤消机动车驾驭证。
醉酒驾驭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束缚至酒醒,撤消机动车驾驭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从头获得机动车驾驭证。
喝酒后驾驭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撤消机动车驾驭证,五年内不得从头获得机动车驾驭证。
醉酒驾驭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束缚至酒醒,撤消机动车驾驭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从头获得机动车驾驭证,从头获得机动车驾驭证后,不得驾驭营运机动车。
喝酒后或许醉酒驾驭机动车发作严重交通事故,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撤消机动车驾驭证,毕生不得从头获得机动车驾驭证。
三、醉驾的惩罚
适用2011年2月25日刑法批改案(八)施行后的新条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严重事故,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风险驾驭罪】在道路上驾驭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许在道路上醉酒驾驭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分金。
有前款行为,一起构成其他违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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