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13 10:32浏览量:2083

根据《劳作法》第三章和《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国务院第117号令)的规则处理这类争议时,裁定委员会应留意以下几点:
(1)员工依照《劳作法》第31条规则提早30日书面告诉用人单位,到时即可免除劳作合同,应要求用人单位予以处理相关手续。
(2)员工在合同期内依照《劳作法》第31条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实际上现已违背了《劳作法》第17条的规则,也违背了劳作合同的约好。因而,应根据《违背〈劳作法〉有关劳作合同规则的补偿方法》(劳部发「1995」223号)要求员工承当补偿职责或合同约好的违约职责。
(3)员工根据《劳作法》第24条与用人单位洽谈免除合同,用人单位不该付出员工经济补偿金。
(4)员工违约出走下落不明,企业请求裁定的,裁定委员会立案后可采用邮递送达或公告送达方法告诉员工应诉,到时不该诉者,裁定委员会可作缺席判决。当然,如有或许循头绪找到员工,也可极力找到自己,直接送达应诉告诉书,这样可将争议处理的更为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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