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未成的赠与财产的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7 01:00浏览量:1698

婚前给付产业一般有以下三种状况:1.根据风俗,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或物品作为订亲的标志,一般成为;2.一方赠与对方贵重物品及出产生活资料,如轿车、住宅、紧银首饰等,一般是婚前赠与产业;3.彼此赠送小额钱款、礼品及衣物,则归于两边的礼节性来往。针对上述三种婚前给付的产业,假如两边没有成婚,因此而发作争议的,一般按以下准则处理:1.以成婚为意图的,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彩礼的行为能够视为以成婚为收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两边订立,赠与行为发作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一切。假如成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掉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假如成婚之前确实从彩礼中有合理的开销,也应该酌情返还。2.假如当地尽管没有赠送彩礼的风俗,但一方以成婚为意图,在婚前赠送贵重物品及出产生活资料给另一方,则应确定是以成婚为收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3.一方或许两边自愿赠送小礼品、衣物等,归于日常来往,一般按无条件赠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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