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5 03:56浏览量:426
侵略商业秘密罪
一、概念
侵略商业秘密罪,是指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许不合法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形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略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形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形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一)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背约好或许违背权利人有关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许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略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一切人和经商业秘密一切人答应的商业秘密运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之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按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则处分。
三、违法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具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维护的正常有序的商场经济秩序。
(二)客观要件
客观上施行了侵略商业秘密的行为,而且给权利人形成了重大损失。
1、首要,行为目标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色:
榜首,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运营信息。技术信息与运营信息,既或许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或许以什物为载体,还或许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法中。
第二,商业秘密是不为大众所知悉的事项,即有必要是仅限于必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第三,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一切人和经商业秘密一切人答应的商业秘密运用人。经济利益,仅限于活跃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添加产业或许产业上的利益
第四,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实际的运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出产、运营活动。
第五,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纳了保密办法。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运用权能够转让、没有固定的维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色。
2、施行了侵略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略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状况:
榜首,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偷盗,一般是指经过盗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威逼,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许其他利益为钓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供给商业秘密;钳制,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恫吓、要挟,迫使别人供给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法,是指除偷盗、威逼、钳制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法,如争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第二,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上述榜首种手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榜首种行为的持续。发表,是指将其不合法取得的商业秘密奉告权利人的竞赛对手或其别人,或许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运用,是指将自己不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出产或许运营;答应别人运用,是指答应别人将自己1陆取得的商业秘密用于出产或许运营,包含有偿与无偿两种状况。
第三,违背约好或许违背权利人有关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含公司、企业界部的作业人员,曾在公司、企业界作业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存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第四,明知或应知前述榜首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商业秘密。这是直接侵略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许应知向其教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的商业秘密。
3、给权利人形成了重大损失。
这儿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含削减盈余、添加亏本、引起破产、在竞赛中处于晦气位置等等。根据司法实践,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形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许形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值得注意的是,有必要查明行为人所施行的侵略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假如行为人施行了偷盗商业秘密等行为,但该行为自身并没有形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不建立侵略商业秘密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到达刑事职责年纪且具有职责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依刑法第220条之规则,单位亦能构本钱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本条规则追查刑事职责。
在我国,侵略商业秘密罪的主体要件一般有如下几种:⑴企业的厂长、司理和其他管理员、企业的员工或暂时雇佣工等;⑵现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企业的人员;⑶受托付并因此知悉、把握商业秘密的人,如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参谋等;⑷对企业有监督、查看、调查和管理权的人,比方审计人员、税务人员、主管行政机关人员、工商管理人员等;⑸除上述四种人员或许因发表商业秘密而成为主体要件外,其他任何人员均或许因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成为该罪的主体;⑹根据合同或许权利人有关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的有关单位及直接职责人员。此外,为了获取和运用商业秘密与发表商业秘密的违法分子事前有通谋的单位或个人,应以共同违法论处。
(四)片面要件
本罪的片面方面只能是成心,即行为人有意识地经过多种手法侵略商业秘密。过错不构本钱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施行违法,不影响本罪的建立,仅仅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实践中,该罪的违法动机表现为:⑴为了交流利益而发表商业秘密;⑵为自己从事不正当竞赛而运用商业秘密;⑶为打败同业竞赛对手而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商业秘密;⑷为出卖而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商业秘密;⑸为报复或泄愤而发表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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