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合同争议仲裁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1 04:16浏览量:2265

我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恳求人与被恳求人签定的技能转让合同中的裁定条款以及恳求人的裁定恳求,于1998年5月29日受理了两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裁定案。本案裁定程序适用1998年5月10日起实施的《我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裁定规矩》(下称裁定规矩)。因为恳求人裁定恳求触及的金额未超越人民币50万元,因而,本案在受理时适用简易程序。在深圳分会受理本案后,被恳求人提出了反恳求,反恳求触及的金额超越了人民币50万元,根据裁定规矩第72条的规矩,本案不再适用简易程序。1998年9月17日,恳求人指定的裁定员,被恳求人指定的裁定员和因两边未在规矩的期限内指定而由我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主任指定的首席裁定员组成裁定庭审理本案。原首席裁定员、恳求人原指定的裁定员均因故未能参加本案审理。恳求人从头指定了裁定员,我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主任从头指定本案首席裁定员。1998年11月6日和1998年12月8日,裁定庭在深圳两次开庭审理本案,两边当事人均到会了庭审,裁定庭听取了两边当事人的陈说和争辩,以及恳求人方证人出庭作证和两边的质证,并就有关争议现实和两边当事人的定见进行了问询。1999年3月26日,裁定庭作出本判决。现将本案案情、裁定庭的定见以及判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1992年9月18日,广东省对外经济发展××公司、南光(香港)公司和日豪实业有限公司签定了“中外协作××有限公司合同”,三方约好在我国××市××县一起举行协作经营企业××有限公司(即恳求人)。1995年9月12日,广东省对外经济发展××公司、永盛企业有限公司和被恳求人签定了关于被恳求人参加协作经营××有限公司的弥补合同。同日,恳求人和被恳求人签定了一份技能转让合同,两边约好:被恳求人赞同不作价供给其已在香港注册的轻质墙板××商标的运用权,以及制作该商标项下产品的有关技能,作为其参加恳求人的协作条件。恳求人向被恳求人购买价值为CIF××港50万美元的进口设备,用于配套恳求人已有的设备。被恳求人应向恳求人供给触及出产合同产品的书面及非书面的技能资料和经历,包含产品的规划、产品图纸、制作工艺、资料配方、质量操控、实验、设备装置、调试、运转、修理等全部技能数据及参数等。被恳求人应在恳求人开出信用证后4个月内装运设备清单所列的弥补设备,运抵××港。恳求人应在合同收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开出以被恳求人为受益人的,有效期为4个月内的不行吊销的信用证,其金额为设备总值的60%,计30万美元。被恳求人赞同将余下的设备款20万美元作为技能危险担保金。弥补设备与原有设备配套、装置、调试等,应在弥补设备运抵厂区之日起3个月内完结。由恳求人、被恳求人一起组成产品查核小组,对试产的产品进行查核及送检,若查核的产品合格,由查核小组及恳求人、被恳求人一起签署产品合格证书予以承认。到此,恳求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用电汇的方法将余下的20万美元的危险担保金汇往被恳求人指定的银行账号。若查核的产品不合格,应由被恳求人担任进行整改。整改必须在1个月内完结。若整改后仍不合格,被恳求人应补偿恳求人因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整改结束后,仍未到达整改意图,恳求人有权没收技能危险担保金。被恳求人有职责帮忙合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恳求人的出口产品运用被恳求人供给的在香港区域注册的××商标,并在产品的包装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限公司制作”字样。合同经恳求人、被恳求人授权代表签名后,报我国政府的批阅机关同意收效,适用我国的有关法令、法规。两边在技能转让合同中还约好,因履行该合同所发作的或与该合同有关的全部争议,应经过两边友爱洽谈处理。如洽谈仍未能处理,应提交我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按该会裁定程序暂行规矩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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