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2 21:22浏览量:617

江西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办公室:
自己是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受患儿孙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即父亲)孙某的托付,到会本案医疗事故技术判定,支撑和帮忙其文明而理性的建议本身权益。孙某某医疗纠纷案,患方已向吉安市卫生行政部门请求行政处理,并经初次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因为初次医疗判定有失公平公平和脚踏实地的准则,患方对初次判定的进程和定论均不服,故请求再次判定。现本代理人代表患方就本案作以下陈说,期望能引起于会专家的注重。
一、 医疗通过简述
经查阅院方病历和问询患方在场亲属,孙某某医疗通过简述如下:2006年10月1日下午4时许,请求人的儿后代某某,男,1/6岁,因接连几天呛乳、咳嗽,入吉安市某医院儿科住院治疗。其时体检体温37℃,脉息120次/分,呼吸30次/分,呼吸稍短促,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及少量干性罗音。10月1日的血常规化验,白细胞16.3×109/L,淋巴77.2﹪,中性20.3﹪。10月2日的胸部X线片也正常。入院确诊支气管肺炎,辨别确诊百日咳。院方先予以头孢噻肟钠及阿奇霉素静脉点滴,因为患儿颈胸部皮肤呈现针尖大出血点,经儿科会诊,10月2日停用头孢,改口服酮替芬、加用利福平、地塞米松、病毒唑等药,下午6点左右患儿体温忽然升高,8点左右达40余度,并呈现抽搐,院方加用地塞米松、补钾、钠、氯,加用安靖,患儿体温仍继续不降。10月3日院方加用氨苄青霉素、甘露醇、速尿、地塞米松等药,但患儿病况仍在加重,至下午2点左右病况恶化,终不治而亡。
二、 对初次医疗事故技术判定的观点
本案医疗成果对患方造成了沉重的冲击,患方对院方的医疗行为天性地发生了许多疑虑,一起,也鉴于医学的专业性特色,在初次医疗事故技术判定中,患方就医方的过错向吉安市医学会提出六个方面的问题,可是初次判定陈述中没有全面仔细的给予回答,剖析定见顶用的都是概括性的言语,缺乏以让患方心服口服,因此在再次判定进程中患方还要重申这六个方面的问题,并指出初次判定进程的缺乏,期望省里的专家能给予公平对待。
1、院方及其医务人员资质问题。患方在初次判守时向吉安医学会指出:“医疗护理作业是人命关天的工作,国家《执业医生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准入要求都十分的严厉,因为患方无法知道院方及其医务人员的资质,但因为院方在对患儿医疗进程中暴露出的种种不标准,使得患方对他们的资质发生激烈的质疑。期望医学会判定办公室及专家组仔细核实悉数参加患儿孙某某医疗进程医护人员的资质,包含吉安某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周某、王某、郭某、芦某、胡某、罗某、龙某、曾某、彭某、康某、刘某、万某、杨某、钟某、曹某、郭某、徐某、孙某、胡某等人的“三证”(医生护理资格证、医生护理执业证、医生护理职称证),并向请求人的代理人供给与上述证件相符的复印件,假如不能供给,则可以确定其为无证行医。”但是,整个判定进程中,吉安医学会只核对了其间三名医务人员的证件(三名中还有一名是患方未要求检查,且病历中未记载其参加医疗活动的人),对其它参于确诊医疗护理的人员一直没有拿出契合法律规定的执业证件来阐明是合法行医。并且在判定定论中不管患方就此提出的贰言,仍然在判定定论的榜首点中概括性确定医方没有违法行医,试问在没有全面把握上述证件的情况下,谁能确保医方的一切医务人员都是合法行医呢?但是,吉安市医学会如此果断的下定论,无疑便是在为医方作确保,试问,其判定定论能能让人服气吗?咱们期望省医学会可以全面核对上述人员的资质,还现实一个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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