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公司应该补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8 18:13浏览量:2436
小王于200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作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7月1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作合同,2008年6月30日,劳作合同期满,公司决议不再续订劳作合同。那么劳作合同到期不续签公司应该补偿吗?听讼网为您介绍。
劳作合同到期不续签公司应该补偿吗
需求看是什么情况不续签劳作合同,如果有《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景象,不续签劳作合同,公司应该付出补偿金。
《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
(一)劳作者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则向劳作者提出免除劳作合同并与劳作者协商一致免除劳作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保持或许进步劳作合同约好条件续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同意续订的景象外,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则停止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
(六)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则停止劳作合同的;
(七)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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