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注册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4 00:21浏览量:2629
在当今世界的绝大多数国家, 注册是获得商标权的仅有途径。我国也是。但的确也有少量国家如美、英等国依照自己的传统, 把“商标投入商业运用”作为获得商标权的途径。尽管这类国家现已越来越少, 但毕竟还存在。所以TRIPS 协议照料了这种现存现实① , 没有强行要求商标权的获得有必要通过注册②。可是, TRIPS 协议对商标注册条件的较具体的规则显现, TRIPS 尊重并导向性地支撑绝大多数国家遍及采纳的商标权获得方法-注册准则。根据TRIPS 协议, 商标注册条件有四:
(一) 明显性TRIPS 协议第15 条第1 款指出: “任何可以将一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差异隔的符号或许符号组合, 均可构成为商标……当某些标志因其固有特性无法差异有关产品或服务时,各成员亦可根据其通过运用而发生的差异性, 赋予其可注册性。”该条显现, 请求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明显性或差异性, 不然, 难以将一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另一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差异开来, 因此也难以获得注册。当某些符号因其固有特性无法差异有关产品或服务时, 若在长时间的运用过程中发生了差异性, 亦可获得注册。比方我国“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出产的“五粮液”酒, 该酒以五种粮食即“高梁、大米、糯米、小麦、玉米”为质料, 配水酿制而成。“五粮液”是阐明性词汇, 直接阐明该酒是由五种粮食酿制而成。严格地说, 该商标缺少明显性, 很难作为酒商标。但是, “五粮液”在长时间的运用过程中, 现已成为特定企业的特定产品的专有标志, 这时, 该商标具有了差异性, 依照TRIPS 的规则, 该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的明显性, 又称独特性, 是指商标本身的特异性。商标只要具有明显性, 才干完成商标的功用, 到达差异不同企业所供给的同类产品或服务的意图。TRIPS 对商标的明显性要求, 现已彻底被2001 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所吸纳。新《商标法》第9 条规则: “请求注册的商标, 应当有明显的特征, 便于辨认……”此外, 第11 条第1 款在列举了缺少明显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一起, 在第2 款中又强调指出,“前款所列标志通过运用获得明显特征,并便于辨认的, 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 视觉上可感知TRIPS 协议第15 条第1 款一起指出: “各成员可要求符号须是视觉上可感知的, 以此作为注册的条件。”“视觉上可感知的”商标, 当然是扫除“音响商标”、“气味商标”等不能被视觉所感知的商标的。但须阐明的是, TRIPS 第15 条在规则这一要求时, 运用了“may (可以) ”而不是“shall (有必要) ”。可见, 这一要求不是强制性的, 答应成员国挑选。便是说, 各成员可通过立法将“视觉上可感知”作为商标注册条件, 也可以不作这种要求。我国商标司法实践中长时间以来一向要求请求注册的商标须是视觉上可感知的。新商标法又明确规则请求注册的商标须是“可视性”标志。这些做法和规则是契合上述条款要求的。有必要一提的是,曩昔咱们对商标的了解过于狭隘, 长时间以来, 仅限于“文字、图形及其组合”这类可视性标志, 而其他比如立体商标等被排挤在外。这是与TRIPS 的首要距离。新商标法对此予以纠正, 指出“任何可以将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产品与别人的产品差异开的可视性标志, 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色彩组合,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请求注册”③。该规则扩展了商标的维护规模, 与TRIPS 的要求进一步相吻合。其间, “三维标志”即指立体商标, 不只应包含独具特征的产品外形、外包装, 还应包含商业服务场所独具特征的外观装饰等④。现在, 世界上只要极少量国家供认并维护“音响”、“气味”等非形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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