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起诉离婚如何办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9 23:25浏览量:44
涉外申述离婚怎么处理
一、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久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包含出国省亲、调查和学习),不管哪一方要求离婚,可依我国民政部、外交部1997年公布的《出国人员婚姻挂号处理
一、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久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包含出国省亲、调查和学习),不管哪一方要求离婚,可依我国民政部、外交部1997年公布的《出国人员婚姻挂号处理办法》第12条的规则,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述。
二、夫妻两边均是寓居在国外的华裔,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请求处理离婚手续
如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处理成婚挂号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两边能够回国向原成婚挂号机关或成婚挂号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如两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当事人能够处理授权托付书,托付国内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处理,并向国内原成婚挂号机关或成婚挂号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定见,由该挂号机关处理或人民法院审理。托付书和定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托付书和定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馆领直接公证。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挂号成婚的,请求离婚时,两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成婚挂号的我驻外使领馆处理离婚手续;两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终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述。如已迁居其他国家仍按以上规则处理,但有关法律文书需经寓居国公证机关公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已回国久居,其离婚请求则向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挂号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如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或举办成婚仪式的,他们的离婚案子国内不受理。如他们已回国久居而要求离婚,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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