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15 01:47浏览量:172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这规则,“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地人民法院统辖。”那么,要确认的统辖,就应首要确认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实行地。
买卖合同实行地应怎么确认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9条规则:购销合同的两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址有约好的,以约好的交货地址为合同实行地;没有约好的,依交货办法确认合同实行地:选用送货办法的,以货品送达地为合同实行地;选用自提办法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实行地;代理邮寄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品发运地为合同实行地。
购销合同的地址与合同中约好的交货地址不一致的,以实践实行地址为合同实行地。
一起《》榜首百四十一条规则: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好的地址交给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好交给地址或许约好不明确,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适用下列规则:
(一)标的物需求运送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给给榜首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求运送,出卖人和买受人缔结合一起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址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址交给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址的,应当在出卖人缔结合一起的经营地交给标的物。
归纳上述规则,可否这样了解:
当事人没有约好交给地址或许约好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能够适用下列规则确认合同交货地址:
(一)标的物需求运送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给给榜首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求运送,出卖人和买受人缔结合一起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址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址交给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址的,应当在出卖人缔结合一起的经营地交给标的物。
(三)用送货办法的,以货品送达地为合同交货地;
(四)选用自提办法的,以提货地为合同交货地;
(五)代理邮寄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品发运地为合同交货地。
因而,对买卖合同实行地址的确认原则应了解为:
1、两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址有约好的,以约好的交货地址为合同实行地;
2、两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址没有约好的,但依法能够确认的,以法令所确认的交货地址为合同实行地;
(注:这儿的所指的法令应包括①《合同法》榜首百四十一条②结合《合同法》榜首百四十一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9条规则的交货地址的了解。)
3、买卖合同的实践实行地址与合同中约好的交货地址不一致的,以实践实行地址为合同实行地;
4、依上述办法对买卖合同的实行地址尚不能确认的,则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确认。即:实行地址不明确,给付钱银的,在承受钱银一方所在地实行;交给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实行;其他标的,在实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实行。
其次,在实践中还应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8条之规则,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假如合同没有实践实行,当事人两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好的实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附: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实行地址不明确,给付钱银的,在承受钱银一方所在地实行;交给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实行;其他标的,在实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实行。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