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事实婚姻或无效婚姻有哪些构成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15 13:33浏览量:279
导读:无效婚姻是指已处理成婚登记尚短缺婚姻建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令效力的违法婚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法令规则制止成婚之列,并不具有婚姻建立的本质要件。本案中的当事人系表兄妹,两边日子20余年后发生婚姻胶葛。接下来就随听讼网小编一同去看看具体情况吧。
[案情]
陈某某(男)与朱某(女)原系表兄妹联系,后两边于1989年4月未经成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同居期间生育一女。2008年6月,陈某某以与朱某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免除与朱某的“婚姻”联系,并要求抚育子女、切割两边共同财产
[分析]
陈某某与朱某之间的“婚姻”联系不具有《婚姻法》规则的本质要件和方式要件,应确定两边的“婚姻”联系为同居联系。
一、陈某某与朱某之间的“婚姻”联系不具有现实婚姻或无效婚姻的构成要件
现实婚姻是指契合婚姻建立本质要件的男女两边未经成婚登记,以夫妻联系持久、继续地同居日子的一种婚姻方式。而本案陈某某与朱某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法令规则制止成婚之列,并不具有婚姻建立的本质要件,因此,两边虽在一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已近20年,但仍具有现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无效婚姻是指已处理成婚登记尚短缺婚姻建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令效力的违法婚姻,也便是法令不予承认和维护的婚姻。无效婚姻建立的前提条件是已处理成婚登记,而本案陈某某与朱某虽在一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多年,但并未处理成婚登记,故也不具有无效婚姻的构成要件。
二、陈某某与朱某之间的“婚姻”联系契合同居联系的构成要件
同居联系是指未处理成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但不构成有用的现实婚姻的两性结合。本案中,陈某某与朱某正是在不契合婚姻建立本质要件的情况下,未经成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的,因此,其两边之间的“婚姻”联系契合同居联系的构成要件。
综上,因为陈某某与朱某之间的“婚姻”联系并不具有现实婚姻或无效婚姻的构成要件,因此,对陈某某与朱某之间这种既不具有《婚姻法》规则的本质要件,又不具有《婚姻法》规则的方式要件的“婚姻”联系,应根据同居联系的构成要件,确定为同居联系。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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