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的保密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3 04:14浏览量:467
有些单位是会要求离任职工关于作业内容或是公司的实际状况保密的,不期望日后有其他的公司知道该公司的实际状况。职工在离任后是有权对该公司的相关内容进行保密的。那么离任后的保密职责是什么?
现在,在我国中心和地方政府的立法中,对企业没有与职工签定保密合同,离任职工是否仍负有保密职责问题,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规则。
1.不负保密职责
例如:我国《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能秘密维护法令》第9条规则:“企业要求职工保存企业技能秘密的,应签定书面的保密协议。没有书面协议或书面协议不清晰的,职工的保密职责截止至该职工脱离企业之日。”我国《浙江省技能秘密维护方法》第9条第1款规则:“权力人要求本单位或许与本单位协作的触及技能秘密的相关人员保存技能秘密的,应当签定保密协议或许在劳作(聘任)合同中做出清晰详细的约好。相关人员应当严厉按照保密协议或许合同约好实行职责。没有签定保密协议或许没有在合同中做出约好的,相关人员不承当保密职责。保密协议或许合同约好的部分内容不清晰的,相关人员只对约好清晰的内容承当保密职责。”我国《珠海市企业技能秘密维护法令》第4条第2款规则,本法令所称保密办法是:企业与知悉或许或许知悉技能秘密的职工及有关人员签定了保密协议,或许提出书面的保密要求并经签名承认。第5条规则:“企业没有采纳有用的保密办法,致使有关非专利技能和技能信息走漏的,不受本法令维护。”
2.应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职责
例如:我国《四川省企业技能创新法令》第10条规则:“企业与知悉技能秘密的职工能够依法在劳作合同中约好保密条款或许独自签定保密合同,清晰彼此的权力、职责。企业职工在职期间或离任后,依法或按照合同约好,在规则期限内对所把握的企业技能秘密负有保密职责。”此规则标明,企业职工在离任后,假设没有与原企业签定保密合同,也应恪守相关法律规则,实行保密职责。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第10条规则,经营者违背约好或许违背权力人有关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归于侵略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据此法条,笔者以为:当离任职工再就业,从事与原企业有竞赛联系的事务时,便成为了《反不正当竞赛法》中所称的经营者,应当恪守权力人有关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由此可知,国家立法以为,即便未与原企业签定保密合离任职工也应负有保密职责。
(二)学者的理论观念
现在,关于是否应负保密职责,我国干流理论学者以为,应经过默示的保密职责来标准离任职工的行为。默示的保密职责是指依据法律联系、习气、现实等原因决议,即便与权力人之间没有明示的保密合同,相对人也应该承当保密和不运用的职责。可是,关于在什么规模内负有保密职责,理论学者的观念存在三种状况。第一种是要对实行职责的规模进行严厉的约束。第二种是应实行职责,可是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和侵略劳作者的劳作权。第三种是离任雇员所负的默示保密职责应该仅对原用人单位重要的商业秘密才有。但也有学者以为,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维护并不是公司职工的法定职责,必须由公司与职工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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