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2 03:19浏览量:484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处理,保护商品房买卖两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处理条例》,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造中的房子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付出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处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归口处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处理;
省、自治区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归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处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处理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处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给悉数土地运用权出让金,获得土地运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造工程规划答应证和施工答应证;
(三)按供给预售的商品房核算,投入开发建造的资金到达工程建造总投资的25%以上,并现已确认施工进度和竣工交给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施答应准则。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处理部门请求预售答应,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
未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请求预售答应,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答应请求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运用权证、建造工程规划答应证、施工答应证;
(四)投入开发建造的资金占工程建造总投资的份额契合规则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阐明;
(六)商品房预售计划。预售计划应当阐明预售商品房的方位、面积、竣工交给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答应依下列程序处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则提交有关资料,资料完全的,房地产处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许5日内一次性书面奉告需求弥补的资料。
(二)审阅。房地产处理部门对开发企业供给的有关资料是否契合法定条件进行审阅。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资料本质内容的真实性担任。
(三)答应。经审查,开发企业的请求契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处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答应书面决议,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布、送达《商品房预售答应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请求不契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处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答应的书面决议。书面决议应当阐明理由,奉告开发企业享有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答应决议书、不予商品房预售答应决议书应当加盖房地产处理部门的行政答应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答应证》应当加盖房地产处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处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答应的决议,应当予以揭露,大众有权查阅。
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答应证》。售楼广告和阐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答应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处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门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挂号存案手续。
房地产处理部门应当活跃运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渐推广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挂号存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挂号存案手续能够托付代理人处理。托付代理人处理的,应当有书面托付书。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金钱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造。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处理部门拟定。
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给运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处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门处理权属挂号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帮忙,并供给必要的证明文件。
因为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子交给运用之日起90日内获得房子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别约好外,开发企业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预售商品房的,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则处分。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则运用商品房预售金钱的,由房地产处理部门责令期限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越3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秘有关状况、供给虚伪资料,或许选用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的,由房地产处理部门责令中止预售,吊销商品房预售答应,并处3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建造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处理部门能够依据本办法拟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担任解说。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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