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0 10:18浏览量:866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及实行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是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常常或许发生的状况。除了股份公司无记名股票转让和上市公司流通股经过证券买卖所买卖的状况以外,股东转让股权一般都要与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在这类合同的缔结与收效、实行及争议的处理方面,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股权转让合同的缔结、实行及争议的处理三个方面进行一些剖析讨论。
股权转让合同的缔结与收效
股权转让当事人缔结股权转让合同,除应恪守合同法的规则之外,还应恪守公司法的规则。公司法规则,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司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除了法令规则之外,假如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约束和要求的,股东缔结股权转让合一起,不得违背这些规则。公司法及其它法令法规规则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法令、法规对市场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则的(如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则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出资),此类主体不得违背规则缔结股权转让合同。
关于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合同的缔结,还有程序上的特别要求。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则,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有必要经整体股东过半数赞同;不赞同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假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赞同转让。经股东赞同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依照这个规则,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该事前将与转让事项有关的信息(包含受让方的状况、拟转让股权份额、转让价格等)向公司通报,由公司股东会对是否赞同该股权转让作出抉择。此外,还有一个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关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应在何时行使或建议的问题,公司法没有作出清晰的规则,我的观点是,优先购买权的建议有必要有一个合理的期限。只要在公司股东会抉择赞同转让或许依法应视为赞同转让、并且没有股东建议优先购买权的状况下,该股东才干够转让。出让股权的股东才可与受让方依照向公司其他股东现已通报的状况签定股权转让合同。假如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好的转让价格或付出方法、付出期限等转让条件比从前向公司及其他股东通报的条件优惠,则或许发生新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其他股东能够就新的条件建议优先购买权,乃至此前公司股东会经过的赞同该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抉择是否还有用也成为问题。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即便在告诉公司之前现已签定了股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的收效,应理解为是在公司股东会作出抉择同意该转让且公司其他股东均抛弃优先购买权时。有限公司股东缔结股权转让合同假如没有依照规则的程序处理,或许导致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或吊销。
此外,因为公司法规则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五人以上,这些规则不仅是公司建立的条件,也应该理解为公司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呈现违背法令规则的成果,不然合同会因违背法令规则而无效。
我国现行立法规则股权转让合同要处理同意手续后才干收效的,首要限于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和外商出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在现有立法中,并无股权转让合同有必要在处理挂号手续后才干收效的规则。至于我国担保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则,以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向证券挂号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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