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0 13:56浏览量:738
【合同免除与违约责任】合同免除后违约责任的承当
2004年4月1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园林公司签定《摆花部承揽协议》一份,约好园林公司将其部属摆花部门店事务以及苗圃的维护作业发包给王某运营。承揽期限自2004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止。承揽办法为王某全额承揽,凡属摆花部发作的悉数费用均由王某承当。
承揽期内,王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王某和园林公司按运营收入的61:39的份额分红。园林公司对王某的承揽资金施行按月运用,按年结算。园林公司将原摆花部及苗圃的库存苗木作价172,907.10元全额转让给王某。王某在3年内逐渐偿还,详细偿还办法为每月等额还款2,050元,3年总计偿还现金73,800元,余额99,107.10元在承揽期满时用库存苗木抵还。如库存苗木缺乏抵还,则在王某的当年赢利和合同保证金中抵扣,抵扣后剩下的库存苗木归王某悉数,如王某要求园林公司回购此苗木,园林公司按不超越当年摆花部产量40%额度回购苗木(含上述抵回部分苗木),再剩下部分苗木园林公司无回购责任。
园林公司为王某装备货运轿车一辆,王某每月交纳车辆租赁费1000元,承揽期间,轿车所发作的悉数费用均由王某承当,若园林公司单独提出间断本协议,园林公司应付出王某其时的分红赢利并付出王某违约金1万元;若王某单独提出间断本协议,王某不得提取其时分红赢利,并付出违约金1万元等。
合同签定后,王某按约承揽,园林公司将户名登记为李某的手机号码130****3640交给王某运用,王某以该手机号对外联络摆花事务。园林公司还供给一辆卡车交王某对外联络事务运用。园林公司按约每月拘留王某苗木折价款2,050元,并以苗木损耗款的名字计入王某的成本费用。
2006年8月22日,王某父子(注:王某聘任其子担任驾驭员)到园林公司处报销费用,王某父子与园林公司财务人员发作冲突,园林公司于2006年8月28日作出决定,开除王某之子,移送王某之子驾驭的卡车,即王某的事务用车,给予王某严峻正告处置,扣发王某2006年年终奖。
2006年8月30日,园林公司未经王某赞同,将卡车从苗圃开至园林公司公司处,并间断王某运用130****3640的手机号。同日园林公司向王某的客户某书店公司致函,称由高某替代王某担任摆花部主管,由高某“全权代表”园林公司担任该公司往后的摆花事务以及“前史的经济结算作业”。同年9月8日,园林公司书面告诉王某,称到2006年8月31日,王某欠园林公司各项资金28,397.52元,要求王某于2006年9月12日前到园林公司处对账,逾期视为王某认可园林公司确定的欠款数,并要求王某于2006年9月15日前将欠款交至园林公司财务部门,逾期不交视为王某无经济能力实行承揽协议而单独面自动间断协议等。
2006年9月11日,王某向园林公司书面供认欠款,并表明自2006年9月起自行安排摆花部用车。同年9月15日,王某以园林公司违约、园林公司欠王某钱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园林公司偿付违约金1万元,并接纳王某运营期间的悉数库存苗木,园林公司返还苗木折价款68675元。
另查明:王某和园林公司于2007年1月15日协商一致,免除两边的承揽联络。两边经清点,王某将其运营的摆花部门店以及苗圃的价值175,545.30元的库存苗木移送给园林公司。园林公司接纳王某移送的库存苗木后,自己运营摆花部和苗圃,并运用了少部分的苗木用于自己运营。
审理中,王某称:园林公司于2006年8月下旬单独面、强行回收本来供给给自己运用、用作联络事务用的手机、卡车,并告诉相关客户单位改变摆花部主管人员,另派别人担任摆花事务以及账目结算作业,致使自己无法持续承揽运营,园林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现要求园林公司偿付违约金1万元;回购原告在摆花部门店及苗圃的库存苗木,被告返还原告苗木差额款68,118.50元。
园林公司辩称:两边承揽联络现实。在王某承揽期间,园林公司为王某供给事务用车和供给手机(号)。园林公司被告不只按约赋予王某内部承揽权,还默许王某享有对外联络事务——即担任摆花部主管的职务。2006年下半年起,因王某摆花质量欠安,常常遭客户投诉,摆花收进款亦未及时回笼,形成承揽资金透支。园林公司为加强办理、改进作业,自2006年9月1日起对摆花部施行办理权和承揽权别离,录用园林公司员工高某为摆花部主管,代表园林公司担任办理摆花部作业,对外联络事务,并担任“前史的经济结算作业”。园林公司回收了供给给原告运用的事务用车和手机号,并将手机号交由高某运用。在摆花部36家客户单位中,园林公司仅向某书店公司宣布“改变主管的联络函”。园林公司回收事务用车,系园林公司维护其公司固定资产的行为,而非违约行为。故园林公司并未提早间断合同,王某诉称的现实及理由不成立,不赞同王某的诉讼请求。
不合及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园林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王某的库存苗木是否应当由园林公司全额回购?
争议焦点一:一种观念以为,王某与园林公司系相等的民事主体,两边树立承揽联络后,理应按约实行各自的权力责任。在王某父子与园林公司财务人员发作冲突后,园林公司能够按照其公司的规章制度处置王某父子,可是这种处置不能影响承揽王某承揽运营权的行使。王某已然依约享有运营摆花部门店事务的权力,就应当享有对外联络摆花事务以及结算摆花收进款的权力。现园林公司未经王某赞同,以王某父子打人为由,回收本来供给给王某运用的、用作联络事务的轿车和手机号,向客户宣布调整摆花部主管人员的信函。依据该信函的内容,王某不只不能对外联络摆花事务,也无权与客户结算自己承揽期间的摆花运营款。园林公司一方面掠夺王某对外结算摆花收进款的职权,另一方面又以王某的承揽资金已透支,要求王某在一周内补足欠款,不然视为王某已无经济能力持续实行承揽协议而单独自动间断协议。园林公司经过上述一系列行为,已形成王某在现实上无法持续实行承揽协议。在此情况下,王某提起诉讼,建议园林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要求园林公司按约偿付违约金1万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撑。
另一种观念以为,在原告承揽期间,被告为原告供给事务用车和供给手机(号)。被告不只按约赋予原告内部承揽权,还默许原告享有对外联络事务——即担任摆花部主管的职务。2006年下半年起,因原告摆花质量欠安,常常遭客户投诉,摆花收进款亦未及时回笼,形成承揽资金透支。被告为加强办理、改进作业,自2006年9月1日起对摆花部施行办理权和承揽权别离,录用被告公司员工高斌为摆花部主管,代表被告担任办理摆花部作业,对外联络事务,并担任“前史的经济结算作业”。在王某父子与园林公司财务人员发作冲突后,园林公司系按照其公司的规章制度处置王某父子,回收了供给给原告运用的事务用车和手机号,并将手机号交由高某运用。在摆花部36家客户单位中,被告仅向贝塔斯曼公司宣布“改变主管的联络函”。可是这种改变并未影响王某承揽运营权的行使。被告回收事务用车,并不影响王某对外联络摆花事务,系被告维护其公司固定资产被逼采纳的加强办理办法,且王某的承揽资金已透支,已无经济能力持续实行承揽协议,王某已构成违约,园林公司不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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