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分会章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11 19:31浏览量:2603
投标署理分会规章中,介绍了事务范围、会员、安排安排和担任人发生、免除,会长最高任职年纪不超越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纪不超越65周岁。具体内容请阅览下文。。
榜首章总则
榜首条本安排的名称为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投标署理分会。
第二条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投标署理分会是由在深圳市从业的投标署理安排自愿结成的,对投标署理作业进行作业处理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投标署理分会隶属于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
第三条分会的主旨是恪守国家宪法、法则、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建造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方针和法则;恪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本作业各会员单位和个人,完结作业本身处理,进步投标署理作业的本质及处理水平;反映会员的志愿和要求,保护作业合法权益,促进投标署理作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分会承受深圳市建造局、深圳市民政局的事务辅导和监督处理。
第五条分会一切会员均享有权力和责任。
第六条分会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事务范围
第七条宣扬贯彻履行党和政府的各项基本建造方针和方针,承办市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托付的使命,合作市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投标署理作业和规范处理等作业。
第八条保证投标署理单位的依法执业,保护投标署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投标署理单位的定见和要求。
第九条帮忙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投标署理单位的资质年审;处理投标署理单位建立和晋级的初审。
第十条拟定投标署理单位执业规矩和准则。
第十一条对违法违规的投标署理单位进行调查,并向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分定见。
第十二条安排会员展开投标署理理论与实务研讨活动,总结、沟通事务经历。宣扬投标署理准则,推进投标署理事务的展开。
第十三条对投标署理从业人员进职事务培训和执业纪律、作业道德教育。
第十四条调停投标署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的争议。
第十五条安排作业内的作业检查,展开作业评比活动,推进投标署理商场的规范化运作。
第十六条活跃安排与境内外同行的沟通活动。
第十七条安排会员单位定时或不定时地编辑出书有关投标署理刊物和技术信息资料。
第三章会员
第十八条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投标署理分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有必要具有下列条件:
(一)在深圳市执业的具有投标署理资历的单位;
(二)支持本分会的规章;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分会。
第二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评论经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会员的权力:
(一)有推举权、被推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分会规章的评论;
(三)参与分会安排的各项活动;
(四)享有分会供给的服务,优先获取分会出书的刊物、资料;
(五)有对分会作业的批判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在。
第二十二条会员的责任:
(一)恪守分会规章,履行分会的抉择;
(二)承当并活跃完结分会托付的作业;
(三)关怀分会作业,向分会反映状况,供给有关资料;
(四)应准时按规则交纳会费;
(五)恪守行规、行约和作业道德;
(六)保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假如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团体活动的,视为主动退会。
第二十四条会员如有严峻违背本规章的行为,常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予以开除。
第四章安排安排和担任人发生、免除
第二十五条本分会的最高权力安排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拟定和修正规章;
(二)推举和免除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作业陈述和财务陈述;
(四)抉择停止事宜;
(五)抉择其他严重事宜。
第二十六条本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由各投标署理单位担任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参与。
第二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到会方能举办,其抉择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收效。
第二十八条会员大会每二年举办一次。因特别状况需提早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经过。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履行安排,在结束会议期间领导本分会展开日常作业,对会员大会担任。
第三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履行会员大会的抉择;
(二)推举和免除分会会长、副会长;
(三)准备举办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陈述作业和财务状况;
(五)抉择会员的吸收或开除;
(六)抉择会费规范
(七)领导本协会各安排展开作业;
(八)审定内部处理准则;
(九)抉择其他严重事项。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到会方能举办,其
抉择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收效。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会议;理事会原则上须由理事自己参与,如因特别状况未能参与的,可由书面授权人参与,如接连两次未参与理事会议,则视为主动失掉理事资历。
第三十三条本分会建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推举发生,在理事会结束会议期间行使第三十二条榜首、二、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担任。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到会方能举办,其抉择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收效。
第三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举办一次会议;状况特别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举办。
第三十六条本分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会员单位中发生,理事单位应指定首要担任人担任;担任理事、常务理事的人员如有改变,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须提出书面的改变资料,常常务理事会承认后候补。
第三十七条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有必要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方针,政治本质好;
(二)在建造范畴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纪不超越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纪不超越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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