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1 07:44浏览量:2317

江西省施行《工伤保险法令》方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 2013年5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证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防备和作业恢复,涣散用人单位的工伤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等法令法规的有关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业务所、会计师业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总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许雇工(以下总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员工均有依法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
第三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担任全省的工伤保险作业。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作业。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树立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以下简称经办组织)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财务部分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出入、处理状况进行监督。
安全出产监督处理、卫生、民政、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住宅和城乡建设等部分在各自的责任规模内,帮忙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做好工伤保险作业。
第四条 工伤保险作业应当与事端防备和作业恢复作业相结合。
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恪守有关安全出产和作业病防治的法令法规,履行安全卫生规程和规范,防备工伤事端发作,防止和削减作业病损害。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和经办组织应当树立健全工伤防备准则,经过评价参保单位工伤危险程度,选用调整费率等方法,鼓励参保单位做好工伤防备作业,下降工伤事端和作业病发作率。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缴费后的三十日内或许参保缴费状况改变后的十五日内,将参与工伤保险的有关状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含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规模、参保时刻、缴费状况等。
员工有权催促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状况,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有义务催促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状况。
员工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之前及当日所发作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付出;参保缴费后次日起发作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依照《法令》和本方法的规则付出。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准时交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交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员工薪酬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统筹区域经办组织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作率、作业病损害程度等状况,依照国家规则的作业不同费率及作业界费率层次承认。
对难以依照用人单位薪酬总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修建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的交纳方法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有关规则履行。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施行设区的市全市统筹,并逐渐施行省级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施行全省统收统支前,树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由各设区的市经办组织依照当年实践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上解省经办组织,省经办组织将上述资金和省本级提取的当年实践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存入财务专户处理,用于调剂处理全省重特大事端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的开销,进步,工伤保险基金保证水平。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的征收、处理和运用的详细方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会同省财务部分拟定,报省人民政府赞同后施行。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严厉依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准则的规则,施行年头预算和年终决算处理。经办组织按月将基金收入缴入同级财务部分的社会保证基金财务专户,保证收入户月末无余额,并依照规则请求拨付资金。
经办组织征收工伤保险费时,应当出具省财务部分一致印制的《江西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专用收据》。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付出下列项目:
(一)医治工伤的医疗费用和恢复费用;
(二)住院膳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区域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经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需装置装备伤残辅佐用具的费用;
(五)日子不能自理的,经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的日子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工伤员工按月收取的伤残补贴;
(七)停止或许免除劳作合一起,应当享用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逝世员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劳作能力判定费;
(十)工伤确认查询费;
(十一)工伤防备费;
(十二)作业恢复费。
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出资运营、兴修或许改建作业场所、发放奖金,或许挪作其他用处。
第九条各设区的市应当树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储备金按本设区的市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取,逐年堆集,到达统筹区域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20%时不再提取。
储备金用于本设区的市重大事端的工伤保险待遇付出。运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统筹区域经办组织提出计划,经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财务部分审阅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赞同。储备金缺乏付出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垫支。
第十条员工发作事端损伤或许依照作业病防治法规则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法令》的规则及时向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认请求。遇有特殊状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赞同,请求时限能够恰当延伸。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则提出工伤确认请求的,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认请求。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注册挂号地和出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区域的员工发作工伤,已参与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认请求;未参与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出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认请求。
员工被差遣出境作业,其国内工伤保险联系未间断的,发作工伤后,依照《法令》和本方法的规则请求工伤确认。
第十二条 提出工伤确认请求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伤确认请求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包含现实劳作联系)的证明资料;
(三)医疗确诊证明或许作业病确诊证明书(或许作业病确诊判定书)。
提出工伤确认请求,除提交本条前款要求的资料外,还能够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许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工伤确认请求人在本方法规则时限内提出工伤确认请求,而且供给的请求资料完好的,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当自收到工伤确认请求之日起五个作业日内宣布受理通知书。不契合受理条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不予受理,并书面奉告工伤确认请求人。
工伤确认请求人在本方法规则时限内提出工伤确认请求,但供给资料不完好的,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当自收到工伤确认请求之日起五个作业日内,一次性书面奉告工伤确认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资料。工伤确认请求人在三十日内依照要求补正资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当受理。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受理工伤确认请求后,依据审阅需求能够对事端损伤进行查询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组织以及有关部分应当予以帮忙。对依法获得作业病确诊证明书或许作业病确诊判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不再进行查询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进行工伤确守时,从业人员或许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当自受理工伤确认请求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确认的决议,并书面通知请求工伤确认的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和该员工所在单位。凡确认为工伤或许视同工伤的,应当向工伤员工颁布《工伤确认证》。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对受理的现实清楚、权力义务清晰的工伤确认请求,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工伤确认的决议。
第十五条 员工发作工伤,经医治伤情相对安稳后存在残疾、影响劳作能力的,应当进行劳作能力判定。
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请求劳作能力判定,应当向设区的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供给下列资料:
(一)劳作能力判定请求表;
(二)工伤确认决议;
(三)医疗组织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确诊证明或许作业病确诊证明书(作业病确诊判定书)、工伤病历和医学影像查看资料等;
(四)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劳作能力判定请求人供给资料不完好的,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一次性书面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资料。请求人依照书面奉告要求补正资料后,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受理。
设区的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作能力判定请求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作能力判定定论,必要时,作出劳作能力判定定论的期限能够延伸三十日。劳作能力判定定论应当及时送达请求判定的单位和个人。到达伤残等级的,还应当向工伤员工颁布《因工伤残证》。
第十六条请求进行劳作能力判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对判定定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判定定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再次判定请求,并提交初度判定的定论。
作出初度判定的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向省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移送有关资料。
省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为终究定论。
第十七条 省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规划、挑选、证明并发布工伤定点医疗组织、恢复组织和辅佐用具装备组织。
各统筹区域经办组织担任与工伤定点医疗组织、恢复组织和辅佐用具装备组织签定书面协议等作业。
第十八条员工医治工伤应当在签定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组织就医,状况紧急时能够先到就近的医疗组织急救,并由用人单位在两个作业日内陈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工伤员工伤情相对安稳后,由经办组织视伤情承认是否转入签定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组织持续医治。
工伤员工医治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用工伤医疗待遇,依照根本医疗保险方法处理。
第十九条工伤员工因日常日子或许作业需求装置装备辅佐用具的,由自己提出请求,经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后,到签定服务协议的辅佐用具装备组织装置装备,所需费用依照国家规则的规范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第二十条日子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罢工留薪期内需求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组织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担任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依照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的70%的规范向工伤员工付出护理费。
第二十一条员工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员工以伤残补贴为基数,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
工伤员工伤残补贴低于员工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依照员工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则履行。
工伤员工伤残补贴扣除自己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后,实践收取额低于统筹区域最低薪酬规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二十二条五至六级工伤员工自己提出与用人单位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七级至十级伤残员工劳作、聘任合同期满停止或许员工自己提出免除劳作、聘任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以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时自己薪酬为基数,其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规范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自己薪酬。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规范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自己薪酬。
患作业病的工伤员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规范的基础上增发30%。
五级至十级工伤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五年的,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缺乏一年的依照一年核算。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向经办组织提出工伤保险待遇请求,应当填写工伤保险待遇请求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伤确认决议;
(二)劳作能力判定定论;
(三)经办组织要求供给的其他资料。
请求因工逝世员工直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需供给前款第(一)、(三)项规则的资料,以及供养亲属的有关证明资料。
经办组织关于申报资料不完全的,应当一次性奉告请求人弥补有关的申报资料;关于资料完全、契合发放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作业日内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伤残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日子护理费,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会同省财务部分依据全省员工平均薪酬和日子费用改变等状况,当令提出调整计划,报省人民政府赞同后履行。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闭幕、破产、封闭、改制的,应当优先组织处理包含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付出依照下列规则处理:
(一)一至四级的工伤员工,用人单位已参与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持续由经办组织付出;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依照统筹区域上年度工伤保险待遇人均实践开销规范核算到75周岁,在财物清算时一次性向经办组织交纳;自一次性缴足.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组织付出。
(二)五至十级的工伤员工,用人单位已参与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依照本方法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依照本方法付出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一起停止工伤保险联系;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依照本方法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一起停止工伤保险联系。
(三)因工逝世员工,用人单位已参与工伤保险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持续由经办组织付出;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依照《法令》规则的规范,一次性付出给供养亲属,或许一次性向经办组织交纳,由经办组织定时持续付出。核算时刻为:因工逝世员工供养的爱人和爸爸妈妈核算到75周岁;未成年人核算到18周岁。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对从事触摸作业病损害作业的员工,在树立、停止、免除劳作联系或许处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作业健康查看,被确诊在用人单位患有作业病的,依照《法令》规则的程序处理工伤确认。
员工离岗后被确诊患有作业病的,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在被确诊为作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确认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当受理。
第二十七条工伤员工处理退休手续后被确诊患有作业病并确认为工伤的,依法享用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但不享用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劳作联系停止、免除前或许处理退休手续前的用人单位承当。工伤员工劳作联系停止、免除前或许处理退休手续前在多个用人单位作业过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导致员工患作业病的用人单位承当。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处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作业人员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能够依照《法令》和本方法的规则进行工伤确认和劳作能力判定,享用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依照《法令》和本方法规则的规范付出。因公负伤或许因公献身已遭到政府抚恤的,不再进行工伤确认、享用工伤保险待遇。法令、法规或许国务院主管部分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二十九条 中心、省属和戎行驻赣单位工伤保险依法施行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作业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则履行。
第三十条本方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施行(工伤保险法令>若干规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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