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06 13:50浏览量:2391

劳作者单独免除劳作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包含劳作者行使一般免除权和行使特别免除权两种景象。
1、劳作者行使一般免除权的条件和程序
《劳作法》第三十一条规则:“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应当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告诉用人单位”。即劳作者如要免除劳作合同,除经过与用单位协商一致后免除和依法行使即时免除权外,只需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知用人单位,即可单独免除劳作合同。
本条规则了劳作者的辞去职务权,一起也规则了劳作者单独免除劳作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作者行使一般免除权,单独免除劳作合同无须任何本质条件,但有必要提早30日告诉用人单位,以使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预备,防止影响其出产和运营,且应根据劳作合同的约好,向用人单位承当职责。
劳作者的辞去职务权,亦即劳作者自主挑选作业权力的一项具体化权力,是《劳作法》规则的劳作者的一项根本权力。《劳作法》第三十一条规则了劳作者自主挑选作业的权力的必定和具体化。此条文规则的意图在于保护劳作者在劳作联系中的弱者位置,保护劳作自主的权力。劳作力是劳作者用以营生而且贮存和依附在劳作者身体内的一种才能。劳作者作为劳作法令联系的主体,首要具有是否要让自己的劳作力与出产资料结合以及与什么出产资料结合的决定权;其次具有经过缔结免除劳作合同,挑选能最大极限地发挥本身劳作力功效的最佳岗位的权力。一起,商场经济体制客观上要求劳作力能进行合同活动,以满意不同用人单位、不同作业岗位对各种不同本质的劳作者的需求。《劳作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则为劳作者行使自主择业的权力供给了法令根据。
2、劳作者行使特别免除权的条件和程序
劳作者行使特别免除权无条件单独免除劳作合同是指假如呈现了法定的事由,劳作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随时告诉免除劳作合同。因为即时辞去职务,用人单位在暂时无人代替辞去职务者岗位的状况下,会对正常的出产和运营形成必定的影响。因此,立法只限于试用期内或许在用人单位有差错行为的场合答应即时辞去职务。
根据我国《劳作法》的规则,劳作者行使特别免除权无条件单独免除劳作合同的答应性条件,仅限于下列景象之一:
(1)在试用期内。
试用期不只是对劳作者是否担任于工人的查验,也是对用人单位的劳作条件、福利待遇、生活环境方面的查验。在试用期内,劳作者与用人单位的劳作联系处于非正式状况,劳作者仅仅作为用人单位的“试用”人员,从事一些临时性、辅助性的作业。劳作者对是否与用人单位树立正式的劳作联系仍有挑选的权力,假如以为用人单位的实际状况与用人单位所介绍的状况不符,或以为作业岗位不适合自己的专长、喜好,或出于其它原因,都能够随时提出辞去职务。规则劳作者的择业自主权,又不致于对用人单位的作业、出产形成太大的影响。
(2)用人单位以暴力、要挟或不合法约束人身自在的手法逼迫劳作。
所谓“暴力”是指用人单位直接以身体强制的手法逼迫劳作者为用人单位劳作。所谓“要挟”是指用人单位以即将实施暴力或劳作者的其他危害为逼迫劳作者为用人单位劳作的手法。所谓“不合法约束人身自在”是指选用拘留、禁锢或其他强制办法不合法掠夺或约束劳作者依照自己毅力分配自己本身身体活动的自在。劳作联系应当树立在劳作者自愿劳作的根底之上,用人单位经过对劳作者施以暴力、要挟或许其他强制办法,逼迫劳作者为其劳作,则与此精力相悖。在劳作联系中,劳作者仍依法享有根本的人身自在,其间包含法定作业时间之外的彻底人身自在和法定作业时间之内的有限人身自在。用人单位对劳作者人身自在是宪法赋予的权力,任何人不得侵略。任何用人单位以暴力要挟或不合法约束劳作者人身自在的方法逼迫劳作者为其劳作,劳作者不只能够随时免除劳作合同,还有权根据宪法、刑法、民法、劳作法等法令追查用人单位的法令职责,对因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给其带来的丢失依法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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