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有权擅自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0 13:28浏览量:1641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对作业岗位会进行约好,那么用人单位有权私行改动劳作者作业岗位吗,关于用人单位改动劳作者作业岗位的法律规则有哪些呢?下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用人单位改动劳作者作业岗位的法律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案情简介
作业岗位通常是劳作者作业内容的重要表现方式,而作业内容又是劳作合同的必备条款。在实践中,有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合同中约好:“单位能够依据作业需要随时调整职工的作业岗位,职工有必要遵守。”实践中,这一条款的法律效力引起了许多劳作争议。
2012年4月,从甘肃老家来疆打工的石亮与乌鲁木齐市一家劳作服务公司签定书面劳作合同。
第二天,劳作服务公司奉告石亮作业已找好,是一家电子公司,石亮随即与电子公司签定《职工聘任合同书》,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2年4月至2015年4月止。
合同中约好,公司组织石亮从事转移及其相关岗位的作业,公司如因作业需要,能够互换其岗位,在岗期间每月薪酬为3400元,一起还给交纳社保,如遇加班,还有加班费。
2013年12月,公司总经理阮某忽然发出告诉,决定将石亮调至保洁岗位,并自次月起,每月薪水调整为2200元,一起停缴其社会保险。感到不公的石亮随即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关于裁定成果,石亮不满意,遂于2014年3月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定
法院判定免除两边当事人世的劳作联系,并由被告付出石亮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
律师说法
长期以来我国处于劳作力相对供过于求的状况,构成劳作者在劳作联系中一直处于弱势位置,近年来尽管有所改善,但长期以来构成的不良习惯导致劳作者弱势位置没有全面改动,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凭仗其优势位置,为减轻其担负,私行调集劳作者作业岗位,并以此为由削减薪水、不肯给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然后导致损害劳作者利益的作业层出不穷。
依据《劳作合同法》的规则,用人单位直接调整劳作者作业岗位包含二种景象:一是劳作者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业,可由用人单位另行组织作业;二是劳作者不能担任作业,可由用人单位调整作业岗位。除此之外,劳作合同法第35条规则,改动劳作合同须经两边洽谈赞同,该电子公司私行改动石亮的作业岗位,导致石亮薪酬下降,致使其被逼离任,石亮不存在差错,该电子公司以此为由不付出石亮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乌市中院维持原判。
此外,劳作合同法规则了劳作者享有特别免除权,但此权利是在呈现了法定的事由,劳作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能够告诉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也只是限于用人单位有差错行为的情况下答应劳作者行使特别免除权,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归纳上面的介绍,用人单位改动劳作者岗位应与劳作者洽谈,不能私行改动。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用人单位改动劳作者作业岗位的法律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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