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5 19:10浏览量:401
我国关于知识产权违法的司法解说主要有下列两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经过)
(法释〔2004〕19号)
第五条 以盈利为意图,施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略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归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有其他严峻情节”,应当以侵略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答应,仿制发行其文字著作、音乐、电影、电视、录像著作、计算机软件及其他著作,仿制品数量算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峻情节的景象。
以盈利为意图,施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略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归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应当以侵略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答应,仿制发行其文字著作、音乐、电影、电视、录像著作、计算机软件及其他著作,仿制品数量算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景象。
第十一条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法直接或许直接收取费用的景象,归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则的“以盈利为意图”。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则的“未经著作权人答应”,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许假造、涂抹著作权人授权答应文件或许超出授权答应规模的景象。
经过信息网络向大众传达别人文字著作、音乐、电影、电视、录像著作、计算机软件及其他著作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则的“仿制发行”。
第十四条 施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则的侵略著作权违法,又出售该侵权仿制品,构成违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则,以侵略著作权罪科罪处分。
施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则的侵略著作权违法,又出售明知是别人的侵权仿制品,构成违法的,应当施行数罪并罚。
第十五条 单位施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的行为,依照本解说规则的相应个人违法的科罪量刑规范的三倍科罪量刑。
第十六条 明知别人施行侵略知识产权违法,而为其供给借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答应证件,或许供给出产、经营场所或许运送、贮存、署理进出口等便当条件、协助的,以侵略知识产权违法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二)
(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经过)
法释〔2007〕6号
第一条以盈利为意图,未经著作权人答应,仿制发行其文字著作、音乐、电影、电视、录像著作、计算机软件及其他著作,仿制品数量算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归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则的“有其他严峻情节”;仿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归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则的“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略著作权罪中的“仿制发行”,包含仿制、发行或许既仿制又发行的行为。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经过广告、征订等方法推销侵权产品的,归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则的“发行”。
非法出版、仿制、发行别人著作,侵略著作权构成违法的,依照侵略著作权罪科罪处分。
第三条侵略知识产权违法,契合刑法规则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因侵略知识产权被刑事处分或许行政处分后,再次侵略知识产权构成违法的;
(二)不具有悔罪体现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景象。
第四条关于侵略知识产权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归纳考虑违法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形成的丢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分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许依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认。
第五条被害人有依据证明的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峻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第六条单位施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的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和本解说规则的相应个人违法的科罪量刑规范科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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