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17 13:12浏览量:177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路途交通事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办路途交通事端责任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路途交通事端(以下简称交通事端),是指车辆驾驭人员、行人、搭车人以及其他在路途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路途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错形成人身伤亡或许产业损失的事端。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作的交通事端,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则处理。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作的交通事端,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则处理。
第四条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端的主管机关。县以上当地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端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端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端现场、确定交通事端责任、处分交通事端责任者、对损害补偿进行调停。
第六条依据人身伤亡或许产业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端分为细微事端、一般事端、重大事端和特大事端。详细规范由公安部拟定。
第二章现场处理
第七条发作交通事端的车辆有必要当即泊车,当事人有必要维护现场,抢救伤者和产业(有必要移动时应当标明方位),并敏捷陈说公安机关或许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驭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帮忙。
第八条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当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产业,勘查现场,搜集依据,采纳办法赶快康复交通。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照实向公安机关陈说交通事端发作的通过,不得隐秘交通事端真实状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供给有关状况。
第十条在追缉交通事端逃逸者或许抢救伤者等紧迫状况下,交通警察有权运用单位或许个人的交通东西和通讯东西,用后当即偿还;对形成损坏的,应当修正或许折价补偿。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交通事端的车辆、物品、尸身、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况及有关的路途状况等,应当依据需求,及时指使专业人员或许延聘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查验或许判定。查验或许判定应当作出书面定论。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据查验或许判定的需求,能够暂时拘留交通事端车辆或许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查验或许判定后应当当即偿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禁绝拘留交通事端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禁绝拘留交通事端车辆的驾驭员和货品。
第十三条交通事端形成人身损伤需求抢救医治的,交通事端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许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能够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依照交通事端责任承当。交通事端责任者回绝预付或许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能够暂时拘留交通事端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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