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2 17:30浏览量:1169
交通肇事罪怎么处理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初中文化,农人,户籍所在地(略),暂住(略)。2010年2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拘捕。现羁押于崇明县看守所。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10)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独任审判,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7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驭制动、灯火不符合要求的牌号为苏F4Q181的一般二轮摩托车,沿崇明县前哨公路由西向东行进至里程碑0.2公里附近处,撞及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沈某某,致其跌地受伤后逝世。经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端确定,被告人曹某某负该起事端的首要职责。
据此,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职责。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并有证人王某某、樊某某的证言,沈某某的《门诊病历》,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单,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路途交通事端确定书》,路途交通事端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相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查验报告书》,《上海市路途交通事端鉴定中心查验报告书》,居民逝世医学证明书,案发通过等依据证明,足以确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曹某某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严重交通事端,致一人逝世,且负事端的首要职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办。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罪名建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撑。鉴于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分。为严厉国家法制,保护交通运输办理次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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