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复议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02 18:34浏览量:150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政复议办理规则》
一、对漳州海事局所属法律安排以自己名义作出的海事不服的,请求人可向本局请求复议。
⒈对归于本局受理规模的复议请求,请求人应在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60日(或法律法规规则的请求时刻)内向本局归纳办公室提出请求;本局归纳办公室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则进行检查,并在收到复议请求后5日内将受理或不予受理决议书面奉告请求人;对不归于本局受理规模的复议请求,由本局归纳办公室奉告请求人。
⒉对契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行政复议请求,由本局归纳办公室在法定时刻内安排查询取证,查阅文件材料,制造海事行政复议查询笔录,对被请求的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恰当性进行检查,制造行政复议决议书后送达请求人和被请求人。一起对请求人要求检查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据权限规模进行处理并予答复。
⒊行政复议期间不中止详细行政行为的履行,法律规则的在外。
⒋以自己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本局所属法律安排行政担任人在权限内有权依法决议中止履行被请求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并应及时奉告本局及请求人。
⒌对局属法律安排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行为,由本局归纳办公室按照规则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主张报局长批阅后履行;对请求人不服行政复议决议的诉讼案子由本局归纳办公室担任承办相关应诉事宜;对请求人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政复议决议的,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二、对以漳州海事局名义作出的海事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请求人能够向厦门海事局请求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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