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如何追加第三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17 14:06浏览量:1399
如今因各种原因此发作的民事诉讼事例越来越多。在许多民事诉讼中,会涉及到有利益联系的第三人。那么特别程序怎么追加第三人?在法令上有没有相关规则?现在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特别程序怎么追加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则:“对当事人两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申述讼。对当事人两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尽管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子处理结果同他有法令上的好坏联系的,能够请求参与诉讼,或许由人民法院告诉他参与诉讼。人民法院判定承当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历案子、宣告失踪或许宣告逝世案子、确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案子、确定产业无主案子、承认调停协议案子和完成担保物权案子,适用本章规则。本章没有规则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令的有关规则。
特别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子所适用的特别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一般诉讼程序(包含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子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历案子,另一类对错讼案子。
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历案子、宣告失踪或许宣告逝世案子、确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子和确定产业无主案子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子,有必要恪守如下的一般规则:
(1)在法令适用方面。首要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则,不能满足需求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则,如总则、一般程序,但反诉、宽和等不能适用。假如其他法令规则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子或严重、疑问的案子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施一审终审,所作判定和裁决,自送达之日起,当即发作法令效力,禁绝上诉。
(4)审理过程中,假如发现本案归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决完结特别程序,并奉告好坏联系人按照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申述。
(5)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子,除选民资历案子须于推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许布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子,不交诉讼费用。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子包含:选民资历案子、宣告失踪和宣告逝世案子、确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约束民事行为能力案子、承认调停协议、完成担保物权及确定产业无主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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