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形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2 07:42浏览量:1657
遗言方法
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则,遗言方法共分为五种,分别是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及口头遗言。
一、公证遗言
公证遗言,是指通过国家公平机关依法认可其实在性和合法性的书面遗言。因其是国家公平机关出具,方法最为严厉和标准,因而最能保证遗言人意思表明的实在性。实务中,公平遗言是证明遗言人之实在意思表明最有力和最牢靠的依据,因而一旦发作胶葛,除非有满足的依据能够推翻该公平遗言所载明的内容,不然法院一般会以此作为确定现实的依据。
公证遗言的建立一般需遵从以下的程序:
A、遗言人有必要带着有关身份证明亲身到其户口所在地、住所地、首要产业所在地的公平机关处理公证,如因正当理由的确不能亲身前去处理,可恳求公证机关派员到其所在地处理公证业务,不管如何,公证遗言有必要自己处理,不能托付别人署理。鉴于公证的严厉身份性,相关法令规则,公证员不能为别人处理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业务,也不能为自己处理公证业务。如恰巧发作前述所说的状况,评判人可自动逃避或遗言人请求其逃避。
B、检查程序,详细为公证机关承受遗言人的遗言公证请求后,首要检查遗言人的个人状况,详细包含遗言人的身份,是否为遗言人自己,其次遗言人是否具有立遗言的才干。
C、遗言人需在两名以上公证员面前亲身书写或口授遗言内容,如遗言人亲身书写,需在遗言上签字或盖章,并注下一年月日,此处需着重格局一定要依照惯例信件格局书写,实务中有将遗言落款时刻写在整篇的右上方,导致法院确定遗言无效的事例,因而一定要严厉遵从一般书写格局,尽量标准。如遗言人口授遗言内容,公证员需做笔录,然后向遗言人宣读笔录内容,经遗言人承认无误后,在场的公证员和遗言人均需在笔录上签名盖章,并写明遗言建立的时刻和地址。
D、公证机关需审阅遗言的实在性及合法性,如具有遗言才干的遗言人自愿缔结遗言,内容实在且不违背法令法规和公序良俗准则,公证机关会出具《遗言公证书》,一式两份,公证机关和遗言人各一份,在敞开前公证员有义务为遗言人保密。
二、自书遗言
自书遗言,望文生义,遗言人亲笔书写的遗言。这种遗言方便快捷,日子中广泛运用,但也存在一些坏处,实在性、合法性很难掌握。实务中,常常出现遗言人逝世后,遗言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因遗言的实在性发作胶葛,打的没法解开。因而书写一份标准合法有用的自书遗言,既为遗言人免除不必要的费事也为后人削减无谓的胶葛。依据相关法令的规则,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身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详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遗言人需亲身书写遗言的全部内容,这就要求遗言人具有书写才干,不能由别人代笔,全篇内容都需求由遗言人亲身完结。不然无法证明遗言内容是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
B、遗言全篇内容须由遗言人亲笔手写,这样才干实在表现遗言人的实在意思,更防止被别人仿照、假造、篡改。但凡打印、铅印等制造的遗言,因为不具有手写的天然优势,实践中常常会被法院判定承认无效,因而立遗言时,千万不要图一时省劲耽误了大事。
C、遗言人需亲身在自书遗言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及地址。一般来讲,不要用摁手印、盖章等方法替代亲笔签字,不然实在性很难判别。其次需涂抹之处应注明涂抹的字数、时刻并签名,不然遗言的效能会大打折扣,乃至被承认无效。
D、遗书中所触及的个人产业,经查明确属死者的实在意思表明,契合自书遗言的方法,又无其他相反依据推翻,则可按自书遗言确定。
三、代书遗言
代书遗言,又称代笔遗言或口授遗言,是遗言人口述遗言内容,由别人代为书写而制造的遗言。这种遗言一般发作在遗言人不认字也不会写字或许身体原因不能书写的状况下。因而为了补偿这样的缝隙,法令上规则了代书遗言的方法,但为了防止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被曲解,设置了十分严厉的程序。遗言人需亲身口述,由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间一名见证人代为书写,其书写的内容应与遗言人口述的完全一致,且需求经遗言人认可,最终需求由遗言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及地址。如见证人是单位或安排指使人员参加的,还应加盖该安排的公章。留意代书遗言的遗言人一定是具有遗言才干的,遗言人不会签名的能够摁手印等但其他参加人有必要亲笔签名。
四、录音遗言
录音遗言,是指以录音方法记载遗言人遗言内容的口述语音方法的遗言。遗言人需亲身录制遗言的全部内容,不能由别人转述,尽量意思表达精确,保证音质明晰,不参杂其他声响。一起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录音最初需阐明见证人的状况,录音结束需由见证人再次自述本身状况及外表遗言人具有遗言才干和遗言内容自愿实在等状况。为了保证其实在性,最好将录音遗言当场封存,并在封条上由遗言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及地址。实务中,录音遗言一般都是发作在遗言人病危状况下,可是越是状况紧急越要标准,避免最终被承以为无效。
五、口头遗言
口头遗言,一般是在遗言人病危之际所常常运用的方法,但其缺少载体固定,因而一旦发作胶葛很难举证加以证明。实践中,关于口头遗言,需留意三点,
1、口头遗言一定是在危殆的状况下才运用;
2、有必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3、危殆状况免除且遗言人未逝世,遗言人能够用其他方法缔结遗言的,不管是否另立遗言,此口头遗言归于无效。
以上屡次说到见证人,留意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作为见证人,依据《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则,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一)无行为才干人、约束行为才干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而上述人员参加遗言缔结,会直接影响遗言的效能,需特别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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