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风险代理合同约定承担风险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1 00:16浏览量:1488

日前,我院审结了普兴律师事务所诉秦忠福诉讼署理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对上诉人普兴律师事务所的上诉,作出了驳回上诉,保持原判的二审判定。确认了由上诉人自行承当署理危险的职责。
经中院审理查明,2004年1月3日,上诉人普兴律师事务所与被上诉人秦忠福经洽谈,就被上诉人之子秦昌保工伤(亡)一案的诉讼、裁定到达托付署理协议,在协议第四条约好: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收取差旅费5000元,暂收1200元;第八条约好:对被上诉人或许完成的利益不能精确意料时,按终究完成的利益金额为准。以该金额的40%(超出36000元以上部分)由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完成利益时优先足额收取。协议签定后被上诉人当即付出了1200元差旅费,后又付出了900元差旅费。上诉人派段广庆律师实行约好的各项责任,完成了在工伤确认、裁定和诉讼各阶段的各项托付署理事项。该案经本院调停结案后,被上诉人得到了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其他补助金合计18000元。署理人的署理行为完结后,上诉人曾多次向被上诉人索要无果,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出具了:“今欠普兴律师事务所案子署理费和差旅费10000元赶快给清”的欠条一份。
2005年3月24日上诉人普兴律师事务所向民和县法院申述,恳求:1、判令秦忠福付出署理费及差旅费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秦忠福担负。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5年4月16日作出(2005)民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定:
(一)、被告付出差旅费29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恳求。宣判后,普兴律师事务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恳求支撑原诉恳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缔结的托付署理协议有用,关于署理费的约好是一种危险署理,署理费应按所附条件:“超出36000元以上部分”为起点收取和付出。现在被上诉人只完成了18000元的利益,未到达约好的起点,即所附条件没有成果,上诉人应按约好承当不能收取署理费的危险。原判确认事实清楚,确认案由正确,对差旅费和署理费确认及判定并无不当,二审应予保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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