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占用农民耕地如何补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2 08:06浏览量:1645
国家对占用农人犁地补偿规范是什么?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则履行国家建造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应按下列规则付出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
征用犁地(包含菜地)、果园、鱼塘、藕塘、苇塘、茶园、苗圃等,省辖市市郊按年产值的六倍补偿;其他市市郊、工矿区和县辖镇按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其他区域按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征用其他土地的,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二至六倍付出安顿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则付出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尚不能使需求安顿的农人坚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市人民政府、区域行政公署提出安顿计划和添加安顿补助费的定见,报省人民政府,能够恰当添加安顿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越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三十三条征用城市市郊的菜地,用地单位应依照国家规则缴纳新菜地开发建造基金。
第三十四条经同意回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长时间(五年以上)播种的国有土地,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则的规范付出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
划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现已运用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应参照本办法规则的征用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的规范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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