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07 05:09浏览量:2634

重庆经济适用房请求条件:家庭人均年收入未到达重庆市统计局向社会发布的上年度乡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规范的本市乡镇居民家庭;年收入未到达上一条规范的进城务工乡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契合购房条件的...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重庆经济适用房请求条件和请求资料有哪些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重庆经济适用房请求条件
1、家庭人均年收入未到达重庆市统计局向社会发布的上年度乡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规范的本市乡镇居民家庭;
2、家庭年收入未到达上一条规范的进城务工乡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
3、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契合购房条件的人员。
重庆经济适用房请求资料
1、申购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与家庭人口相对应的收入证明;
3、与家庭人口相对应住宅证明;
4、与家庭人口相对应户口薄复印件;
5、家庭有住宅的需供给房子产权证复印件。
重庆经济适用房处理流程
1、请求
申购人持个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到经济适用住宅项目建造单位收取、填写《重庆市经济适用房住宅申购表》;
2、检查
检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购人的购买资历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报区建委进行审阅。契合条件的,准予公示;不契合条件的,及时奉告申购人;
3、公示
对契合条件的申购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无投诉的,准予购买;公示期间有投诉的,经查询核实的确不契合购买条件的,撤销申购资历并奉告申购人;
4、购买
申购人凭区建委开据的《重庆市经济适用住宅申购资历确认通知单》,按确认的有效期在经济适用住宅项目中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宅;
5、存案
申购人购买经济适用住宅后,将《重庆市经济适用房住宅申购表》、《重庆市经济适用住宅申购检查公示意见表》交区建委,由区建委一致报市建委存案。
重庆经济适用房出售目标
无房(无房子产权)或现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未到达本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60%的家庭。
重庆市经济适用住宅处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清晰经济适用住宅的购买目标及购买程序,依据建造部等四部委颁布的《经济适用住宅处理办法》(建住宅【2004】77号)和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购买经济适用住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委担任对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宅实施一致监督处理,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担任对本辖区内购买经济适用住宅的日常处理。
第四条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子产权)或现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未到达本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60%的家庭,可请求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宅: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未到达市统计局向社会发布的上年度乡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规范的本市乡镇居民家庭;
(二)人均年收入未到达上一条规范的进城务工乡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
(三)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契合购房条件的人员。
第五条请求购买经济适用住宅实施请求、检查和公示准则,详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购人应先到拟购的已同意出售(公示)经济适用住宅的建造单位收取并填写《重庆市经济适用住宅申购表》,持申购人家庭人员地点单位或户籍地点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住宅证明及其他证明资料向项目地点区县(自治县、市)建委提出请求。
(二)项目地点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开始检查。不契合条件的,应奉告申购人;契合条件的,在申购人地点单位或户籍地点地街道办事处(镇)住所地或申购人现居住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无投诉或经核实状况事实的,准予购买,核发给申购人《重庆市经济适用住宅申购资历确认通知单》;公示期间有投诉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查询、核实。查出投诉状况事实,申购人的确不契合购买条件的,撤销申购资历并奉告申购人。
(三)申购人凭《重庆市经济适用住宅申购资历确认通知单》,按该通知单确认的有效期在经济适用住宅建造项目中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宅。购买经济适用住宅相关表格的格局由市建委一致确认。
第六条申购人招摇撞骗骗购经济适用住宅,已购得住宅的,由经济适用住宅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宅或由购买人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宅与普通商品房价格差,由此形成的丢失由购房人承当;没有购得的,撤销本次申购资历,并由经济适用住宅主管部门刊出《重庆市经济适用住宅申购资历确认通知单》。
第七条有关单位对申购人出具虚伪证明的,由经济适用住宅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查单位担任人职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建造单位应将经济适用住宅出售给获得《重庆市经济适用住宅申购资历确认通知单》的家庭或个人,私行向未获得《重庆市经济适用住宅申购资历确认通知单》的家庭或个人出售经济适用住宅的,由经济适用住宅主管部门责令建造单位期限回收住宅;不能回收的,由建造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宅与普通商品房价格差,并由经济适用住宅主管部门对建造单位依法进行处分。申购人购买经济适用住宅后,凭《重庆市经济适用住宅申购资历确认通知单》及其他相关手续向房子挂号处理部门请求处理权属挂号。
第九条已购经济适用住宅自购房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买卖。经济适用住宅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宅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宅,如需换购,有必要以到时经济适用住宅价格出售给获得经济适用住宅资历的家庭或个人后,方可再次请求。
第十条集资、协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宅的组成部分。其请求条件、上市条件、出售目标审阅等严厉依照购买经济适用住宅的有关规定履行。
第十一条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请求购买经济适用住宅的购买人资历检查由重庆市警备区担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建造委员会担任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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