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取暖费标准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07 08:15浏览量:1645

当时许多当地依旧选用按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违反了法令的公正准则,本文从法令视点扼要剖析按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的不公正之处,期望能够促进我国取暖准则的完善及和计量方法的的合理化和透明化。 
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热能已经成为一种产品,而我国冬天北方城市供热在取暖费计量上,不少当地仍沿袭多年来一向采纳的按建筑面积核算和收取取暖费的方法,对这种方法尽管不少居民用户很长时刻来也曾质疑其合理性和公正性,可是却很少有人正式的把这个问题从法令的视点的提出和剖析,而这个问题至今也未从根本上得以处理。从产品交换的视点来看,供热两边的联系作为一种产品生意联系,在取暖费其核算上按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确是有悖法令的公正准则。 
房子的建筑面积包含实践使用面积和共用面积以及墙等所占用的平面面积,而在建筑面积的规模之内并非一切的地址都设有供热设备(其间包含楼道、阳台及厨房等)。因而能够把房子的建筑面积分为实践供热面积和未供热面积,在未能按用户的实践用热量计收取暖费而采纳按单位面积计价的情况下,用户的取暖费应按实践供暖面积核算,即:用户应纳取暖费=单位面积的供热价格*实践供热面积 ,这样计量至少从形式上来讲契合公正准则,若采纳这种方法及收取暖费是相对公正的。但现阶段不少当地的在其收取暖费上采纳的是用户经纳取暖费=建筑面积*单位面积的方法。单位面积的供热价格是各地的物价行政部门拟定的,不论各地的物价部门在拟定供热价格的时分处于何种意图和考虑,可是核算供热计费面积采纳按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的方法至少从形式上是显失公正的。 
一、阳台若是用户未采纳关闭办法,其一般是直接置于野外的,其温度和室外大气温度是共同的;若是用户密封了阳台,阳台与室内也是有门窗相隔,而阳台上往往也未设有取暖设备(暖气片),其间的温度也是与室内存在着巨大的温差。简略的说便是阳台上未供暖,未供暖就意味着不会耗费供热的热能,明显对阳台计收取暖费是不合理的。相同用户房子的供共用面积中其间楼梯所占的平面积是直接在室外的,也未设有取暖设备,当然也不该计收取暖费,其他未装设取暖设备的房间,若能到达规则的温度,对着这部分面积收取暖费当然能够,若达不到规则的温度,对这部分面积全额计收取暖费,明显不合理 。 合同法第五条规则:“当事人应当遵从公正准则确认各方的权力,责任。”在按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的情况下对未供暖部位的面积计收取暖费,有违合同两边权力责任相共同准则,违反了合同的公正准则,损害了居民用户的合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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