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育二胎政策(2014年)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8 14:45浏览量:1364

根据2014年《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的规则
第二十五条婚前两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要求组织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许市病残儿医学判定组织判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生长为正常劳作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分判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作,日子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契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武士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捉接连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捉的;
(六)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奉养白叟的。
婚前一方或许两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要求组织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许两个子女的;
(二)两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两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间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许市病残儿医学判定组织判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生长为正常劳作力的。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则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能够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则。
自己的兄弟姐妹均已逝世,或许自己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能够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婚前两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确诊,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能够要求组织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获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分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能够要求组织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七条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组织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能够挑选适用本法令的规则。
第二十八条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方针,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华裔、归侨、侨眷的生育方针,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第二十九条契合本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则的夫妻,要求组织再生育子女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供给本法令规则的资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本法令规则的悉数资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定见,并将受理定见及悉数申请资料报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分。
(三)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分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定见和悉数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检查结束。对契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奉告书;对不契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本法令第二十七条规则,挑选适用本法令规则要求组织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向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依照前款规则的程序处理。
第三十条契合本法令规则的条件要求组织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供给下列根本资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情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情况的声明。
归于下列景象的,还需要供给相关证明资料:
(一)根据本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则的,应当供给相关部分的判定资料或许确诊证明资料。
(二)根据本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则的,应当供给《革新伤残武士证》。
(三)根据本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则的,应当供给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捉有关证明。
(四)根据本法令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则的,应当供给收养证明。
(五)根据本法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则的,应当供给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分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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