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私下转让合伙债务有没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6 16:10浏览量:2225
【案情】
2004年,被告刘某、姜某、王某合伙承揽爆石场施工时,雇请赵某帮工。年末,被告方应给付原告劳务薪酬5800元。结帐时,姜某不在,由刘某与王某出具了一张给赵某,姜某对该欠条没有贰言。2005年头,3被告签订了一份退股协议,刘某退出承揽,赵某的薪酬由姜某与王某二人担负,与刘某无关。赵某对此协议予以确定。承揽完毕后,姜某与王某进行结算,约好姜某一人担任偿付赵某的薪酬。因姜某经济窘迫,赵某不赞同,后因为追款未获,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3被告给付薪酬。
【处理】
法院审理以为:欠原告赵某5800元的便条虽是刘某与王某二人所写,实为3被告承揽期间所欠。刘某退出承揽时,3被告约好由姜某与王某二人担负赵某的薪酬,债权人赵某对此予以认可,该转让合法有用。姜与王结算时,约好姜某担负赵某的薪酬,赵未赞同,该转让无效。故法院判定由被告姜某、王某付清原告赵某的薪酬5800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表明服判,未提起上诉。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84条规则,债款人将合同的责任悉数或许部分搬运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赞同。本案刘某退出承揽,被告约好由姜某、王某二人担负赵某的薪酬,债权人赵某对此协议无贰言,表明认可,该转让合法有用。姜某与王某结算时,约好姜某担负赵某的薪酬,未征得债权人赵某的赞同而暗里转让合伙债款,该转让应当无效。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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