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相关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6 00:09浏览量:9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育婴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关于子女日子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定,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定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育婴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 子女育婴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践需要、爸爸妈妈两边的担负才能和当地的实践日子水平确认。
有固定收入的,育婴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份额给付。担负两个以上子女育婴费的,份额可适当进步,但一般不得超越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育婴费的数额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份额确认。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进步或下降上述份额。
子女育婴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践需要; ② 爸爸妈妈两边的担负才能;③当地的实践日子水平。
离婚后,不好子女一同日子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情况分为:
① 有固定收入的,育婴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担负两个以上子女育婴的,份额可适当进步,但一般不得超越月收入的50%。
这儿的“月总收入”指薪酬总额,包含薪酬、奖金等。可申请法院查询令来查询。
② 无固定收入的,育婴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认。
一般参照《路途交通事故补偿项目参照规范》来确认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日子费来作为根据。
③ 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时间患有严重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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