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1 20:26浏览量:1571

——浙江宁波中院判定励瑞盛等家庭产业权属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两边当事人对房子权属证书的证明效能均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该房子权属证书不能作为确定讼争房子权力归属的根据。法院对讼争房子的权属进行确定的关键在于,不只应查明房产的出资来历,还应对产业性质进行归纳剖析确定。假如房产的出资既具有家庭一起产业性质,也具有夫妻一起产业性质,应确定该房产系相关权力人的共有产业。
案情
励瑞盛、丁玉英系夫妻,励曙青、励曙群、励曙杰系励瑞盛、丁玉英的子女。励曙青于1993年成婚出嫁,2002年2月离婚,离婚后寓居在励瑞盛、丁玉英处。励曙群于1998年3月成婚出嫁。蔡侠赢与励曙杰于1997年6月20日挂号成婚。2005年9月、2006年7月蔡侠赢以夫妻爱情决裂为由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申述要求与励曙杰离婚,慈溪市人民法院以夫妻两边爱情没有决裂为由驳回了蔡侠赢的离婚诉讼恳求。2007年5月,蔡侠赢再次申述恳求与励曙杰离婚,同年7月5日,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定准予两边离婚。
本案讼争房产原属五交化总公司观城分公司一切。1998年,五交化总公司观城分公司因企业改制将讼争房产出卖给励曙杰。1998年10月16日,励曙杰取得了该房子的产权证书,证号为慈房权证观字第08008695号,房子总建筑面积为465.05平方米。1998年10月29日,励曙杰取得了该房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慈国用(1998)字第02027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51平方米。该房子购入后,两间三层楼中的底层作运营摩托车修配店之用(该维修站于2005年8月3日刊出),二层、三层由励瑞盛、丁玉英寓居。两间二层楼用作摩托车修配店库房。励曙青、励曙群均称婚后与老公未对产业做过约好。励曙杰与蔡侠赢在婚后也未对产业做过书面约好。
裁判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讼争房产系励曙杰与蔡侠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且励曙杰与蔡侠赢婚后未与励瑞盛、丁玉英一起生活在一起。励瑞盛、丁玉英、励曙青、励曙群和励曙杰所称他们一起生活、一起运营、一起购房的现实及1997年2月、1997年12月励瑞盛、丁玉英、励曙青、励曙群和励曙杰已用家庭一起产业预付购房款60万元的现实均无根据证明,故应确定该讼争房子系励曙杰与蔡侠赢的夫妻一起产业。励瑞盛、丁玉英、励曙青、励曙群和励曙杰所讼争的房产系其家庭共有产业的根据缺乏,不予支撑。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定如下:一、坐落在慈溪市观海卫镇观海卫路335号房子系蔡侠赢与励曙杰的夫妻一起产业。二、驳回励瑞盛、丁玉英、励曙青、励曙群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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