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提单范本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15 05:05浏览量:2311

我国《世界海运管理条例》规矩,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者有必要将自己的提单(提单昂首为运营者公司名称)向国务院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挂号,并由后者在指定的网站发布;以期到达改动现在我国货运商场不标准提单"满天飞",促进我国货运商场健康发展的意图。
现在,我国实践在从事无船承运事务的运营者数量很多,但是有自己的提单的所占份额很少。许多运营者仅仅简略地拿一份商场上流转的提单(一般是船公司提单),将昂首改为自己公司名称就作为自己的提单,有的乃至昂首都不改动就直接运用;既不利于维护运营者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提单是一份很严厉的法令文件,有必要依据自己公司的实践状况度身定制。船公司和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者运营状况不同,二者的提单不能简略同等。浅显地说,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者一方面向船公司订舱,与船公司签定运送合同,承受船公司签发的提单,两边法令关系受合同(首要体现在提单)束缚。一起,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者承受别人订舱,并签发自己的提单。因而,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者在一次货品运送中受两份合同束缚,这便是一般所说的"背靠背合同"。作为两份合同当事人的无船承运运营者有必要保证自己在与托运人签定的合同中所承当的职责能够经过别的一份合同搬运出去;不然就可能呈现这种状况:由于实践承运人(船东)的差错构成货品丢失或危害,托运人依据无船承运运营者签发的提单向无船承运运营者索赔成功。当无船承运运营者依据实践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向实践承运人索赔时,却发觉实践承运人往往能够依据提单条款免责。因而,无船承运运营者的提单应该与自己的运营特征相吻合。上海航运交易所为了合作我国《世界海运管理条例》的施行,一起为会员单位供给优质的服务,约请我国海运界专家、律师编写了适合于我国无船承运运营者的提单。
以下是关于这份提单的几点简略阐明:
该提单是针对无船承运运营者而特别拟定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因而船公司就不适合运用。提单是为无船承运运营者"定制"的,也就只适用于集装箱运送,不适用于散、杂货运送。关于法令现已有强制性规矩的,提单反面条款中不再重复,以削减篇幅。有些方面我国《海商法》规矩的承运人职责重于世界公约、外国(首要是英美国家)法令的(由于我国《海商法》许多内容借用自《汉堡规矩》),就让其适用世界公约或国外法令。提单对触及货品的描绘、提单记载事项的依据效能作了具体的规矩,构成这份提单差异于其它商场上现已流转的提单的一个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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