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好处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1 01:58浏览量:1280
依照是否约好合同期限来区分,能够分为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和。而实际中,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条件更为严厉,对劳作者来讲签定这类合同也是有许多优点的。那究竟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优点有哪些?以下是详细介绍。
一、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优点有哪些
一旦职工与单位签了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就不能以职工不能担任作业等理由,只能依照的相关规则处理,并须付出职工补偿金。 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人”时,缔结了“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人员,应在“优先留用”之列.用人单位违背规则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时,应按劳作规则的经济补偿规范的两倍向劳作者付出赔偿金。 留意:“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铁饭碗,如两边经洽谈赞同,或呈现劳作者严峻违背劳作纪律、严峻渎职形成重大损失等法定条件等时,仍是能够停止的。
二、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签定
依据我国现行法令规则,笔者以为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签定,能够分为合意签定、强制签定和视为签定三种景象。
1、合意签定
《》与《劳作合同法》均有合意签定的规则,也即只需劳作合同两边当事人就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之事宜达到共同,两边便能够签定。
2、强制签定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强制签定,《劳作法》与《劳作合同法》有着不同的规则。
依据《劳作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则,强制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有必要具有三个要件:(1)劳作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以上;(2)劳作合同两边当事人赞同续延劳作合同;(3)劳作者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三要件缺一不可。
《劳作合同法》在《劳作法》的基础上对强制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景象进行了扩展。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则,在呈现以下三种景象时,劳作者提出或许赞同续订劳作合同的,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1)劳作者在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10年;(2)用人单位初度实施劳作合同准则或许国有从头缔结劳作合同时,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3)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且劳作者没有《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景象,续订劳作合同的。
3、视为签定
《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这是《劳作合同法》创设的“视为”准则,也即假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在法令上被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有的人以为签定的劳作合同要是没期限,那么单位就能够随意的免除劳作合同,这样的主意是过错的,依照法令的规则,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后,单位就不能以职工不能担任作业等理由停止劳作合同,只能依照免除劳作合同的相关规则处理,并须付出职工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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