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超生二胎最新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3 22:31浏览量: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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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处理,维护计划生育根本国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完成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力,一起应当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其生育行为应当契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则。
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纳归纳办法,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作业,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契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则。
第三条 不契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则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则交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范,别离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阅根本规范,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缓不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生育子女的情节,确认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详细征收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法令、法规的规则私行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进步社会抚养费征收规范。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议;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能够托付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议。
第五条 不契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则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照下列规则处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作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现居住地的征收规范作出征收决议;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作在其户籍地点地的,由户籍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户籍地点地的征收规范作出征收决议;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作时,其现居住地或许户籍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要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当地的征收规范作出征收决议。
当事人在一地现已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现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议,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收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议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交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交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议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交纳的书面请求,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许不同意分期交纳的决议,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一致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详细征收、交纳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则。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则的期限内交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交纳的,由作出征收决议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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