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违约金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9 08:50浏览量:778
申诉人郑某于1995年12月入职被诉单位某物业管理公司任保安,两边签定有劳作合同,最终一期劳作合同的期限自2002年9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郑某的薪酬为800元/月。2004年11月20日,物业管理公司口头告诉郑某因其年纪问题不再合适保安作业;当月30日,物业管理公司出具“临工处理解雇告诉”,内容是:“总务科:科室郑某临工因作业离任需求处理解雇手续。(如期约未满者,按规则扣押金伍拾元)。请给予处理。停止期约时刻:2004年11月30日。运用科室签名:捍卫科科长唐某。”告诉落款有物业管理公司名称及日期,并补白有“因捍卫科依据有关规则解雇,暂不扣押金。” 郑某于当日正常作业完并在总务科处理了离任手续后脱离被诉单位,物业管理公司未付出郑某经济补偿金。申、被诉两边在签定的劳作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好:合同期内一方违背合同的应向对方付出违约金5000元。被诉人未付出申诉人违约金。处理结果: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判决被诉人在判决书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出申诉人经济补偿金7200元和违约金5000元。「律师分析」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与郑某的劳作合同于2004年12月31日期满,物业管理公司在2004年11月30日解雇郑某,明显归于违约行为,一起也是违法免除劳作合同行为,两边在合同中约好了合同期内一方违背合同的应向对方付出违约金5000元归于两边实在意思的表明,因而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判决被诉人在判决书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出郑某经济补偿金7200元和违约金5000元。值得注意的是,在劳作合同法实施后,假如两边在合同中约好“合同期内一方违背合同的应向对方付出违约金5000元”,该违约金条款对劳作者将不具有法令效力,但对用人单位仍是相同有约束力。劳作合同法明确规则劳作者付出违约金仅适用于违背训练服务期协议和竞业约束协议,但对用人单位则无约束,两边能够自在约好用人单位违背合同所应承当的违约责任。「操作指引」《劳作合同法》规则劳作者承当违约金仅限于劳作者违背服务期协议和竞业约束协议这两种景象,这是法令为了约束用人单位随意约好违约金而损害劳作者权益而作出的全新规则。但《劳作合同法》并未约束合同两边当事人在劳作合同中约好用人单位违背劳作合同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的景象可由两边自在约好,不受服务期协议和竞业约束协议这两种景象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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