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4 12:43浏览量:2116
河北省劳作合同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缔结和实行劳作合同的行为,保护劳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河北省劳作力商场办理条例》等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和个别经济安排(以下总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劳作合同。
劳作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规则两边权力和职责的协议。
第四条 缔结劳作合同,应当遵从相等自愿、公平公平、洽谈一致的准则,不得违背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劳作合同的办理作业。
第六条 劳作联系两边缔结劳作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缔结,由用人单位供给劳作合同文本草案,经两边洽谈一致,由用人单位制造劳作合同书。劳作合同书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许其书面托付的署理人和劳作者自己别离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印章,注明签定日期。劳作合同签定后,两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七条 劳作合同应当具有下列条款:
一、劳作合同期限;
二、作业内容
三、劳作保护和劳作条件;
四、作业时刻和歇息度假;
五、劳作报酬;
六、社会稳妥;
七、劳作纪律;
八、劳作合同停止的条件;
九、违背劳作合同的职责。
第八条 劳作合同除应当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则的条款外,经当事人洽谈一致,还能够缔结下列条款:
一、试用期;
二、保存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三、福利待遇和单位弥补稳妥;
四、两边约好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劳作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结必定的作业为期限。当事人洽谈一致,能够缔结任何一种期限的劳作合同。
劳作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接连作业十年以上,当事人赞同续签劳作合同的,假如劳作者提出缔结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
第十条 缔结有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应当约好停止实行的时刻;缔结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经当事人洽谈一致,应当约好停止条件;缔结以完结必定的作业为期限的劳作合同,停止时刻为两边约好的作业任务完结的时刻。
第十一条劳作合同约好试用期的,按照下列规则实行:
一、劳作合同期限为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越十五日;
二、劳作合同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
三、劳作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三个月;
四、劳作合同期限为十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
第十二条劳作合同能够约好收效时刻。没有约好收效时刻的,劳作合同当事人的签字日期为劳作合同的收效时刻。当事人签字日期不一致的,以最终一方签字的时刻为劳作合同的收效时刻。
劳作合同的截止时刻,为劳作合同期限最终一天劳作者完结当天作业的时刻。
第十三条劳作合同实行过程中,经当事人洽谈一致,能够改变劳作合同。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劳作合同改变后,未改变的部分依然有用。
第十四条劳作合同期满,当事人一方提出,经与对方洽谈一致,能够续订劳作合同。续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于劳作合同期满前与劳作者处理有关手续。续订劳作合同时能够保持原劳作合同的条款,也能够洽谈改变原劳作合同的条款。
劳作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处理停止或许续订劳作合同手续而构成现实劳作联系的,视为续订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作者洽谈合同期限,处理续订劳作合同手续。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缔结劳作合同时,不得向劳作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与其他单位没有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的劳作者。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后,应在劳作合同签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用人单位地点地县级以上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用工存案手续。
第十八条各级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供给劳作合同鉴证服务。
第十九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合同停止:
一、有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劳作合同当事人约好的停止条件呈现的;
三、以完结必定的作业为期限的劳作合同,劳作合同当事人约好的作业任务完结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刊出或许被吊销的;
五、法令、法规、规章规则或许劳作合同当事人约好的其他停止条件呈现的。
第二十条劳作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的规则能够免除劳作合同。
第二十一条停止或许免除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于停止或许免除劳作合同之日起七日内为劳作者出具停止或许免除劳作合同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因为劳作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差错,形成劳作合同不能实行或许不能彻底实行的,有差错的一方应当承当违约职责。因为当事人两边差错形成劳作合同不能实行或许不能彻底实行的,应当由两边各自承当相应的违约职责。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作者形成危害的,按照劳作和社会保障部规则的规范付出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规则的条件免除劳作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成心延迟不缔结劳作合同的;
三、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缔结无效劳作合同的。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后,未按规则给予劳作者经济补偿的,由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付出经济补偿,并能够责令按照劳作和社会保障部规则的规范付出补偿金。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则期限内处理用工存案手续的,由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期限补办手续;拒不补办手续的,按其未处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的一倍至二倍处以罚款,直至补办手续停止。
第二十六条 劳作者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规则的条件免除劳作合同的,应对用人单位补偿下列丢失:
一、接收选用该劳作者所付出的费用;
二、对出产、运营和作业形成的直接经济丢失;
三、为该劳作者付出的训练费用,但两边还有约好的按约好处理;
四、劳作合同约好的其他补偿费用。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时,向劳作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的,按照《河北省劳作力商场办理条例》的有关规则处分。
第二十八条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作业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地点单位或许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安排、社会团体和与之树立劳作合同联系的劳作者,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则进行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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