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0 19:05浏览量:2633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因借款需求,将其一切的一套商住楼典当给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尔后,开发公司又将该商住楼租借。后因无力归还银行借款,开发公司与银行洽谈,将该商住楼折抵给银行,以清偿其所欠借款。银行获得该商住楼的一切权后,拟自行运用,故向各租户宣布免除租借合同的书面通知。各租户以为租借合同没有到期,回绝搬出。
问题:
1、发公司在将商住楼典当后又将其租借的行为是否有用?
2、银行是否有权免除租借合同?
3、本案中,假如开发公司是将已租借的商住楼向银行设定典当,景象又将怎么?
参考答案:
1、典当权的设定,并不影响典当人作为典当物的一切权人行使对典当物的运用、占有、处置和收益的权力。典当人将典当物租借,归于对典当物行使收益权的行为。即使典当人对典当物进行转让,依据担保法的规则,也只须向典当权人和受让人实行奉告职责,而无需征得典当权人的赞同。典当人转让典当物,未实行奉告职责的,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并不导致转让无效,可是典当权人对转让后的典当物仍可行使典当权。因而,开发公司在将商住楼典当后又将其租借的行为有用。
2、因为典当权设定于前,租借权设定于后,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则,典当可破除租借,银行受让该楼的一切权后,原先的租借合同对其无约束力,银行有权免除租借合同。
3、假如开发公司是将已租借的商住楼向银行设定典当,因为租借权设定于前,典当权设定于后,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则,典当不破租借。银行无权免除租借合同。
本案触及的法律问题:
典当权和租借权的结合(合同法仅规则了“生意不破租借”的准则)同一产业上典当权和租借权并存的,典当权的完成对租借权是否发生影响,依据典当权和租借权设定和发生的先后而有所不同。
(一)典当在前,租借于后(租借权不得对立典当权)但是,当典当权设定在先,租借权发生于后时,典当权完成后,租借合同对典当物的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在此情况下,当典当权完成后,承租人遭到丢失的,典当人是否承当补偿职责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典当人将已典当的产业租借时,假如未书面奉告承租人该产业已典当的,典当人对租借典当物形成承租人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假如典当人已书面奉告承租人该产业已典当的,典当权的完成形成承租人丢失的,由承租人自行承当。
(二)租借在前,典当于后(典当不破租借)依据担保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当租借权发生于前,典当权设定在后时,典当权的完成对租借权没有影响。换言之,典当权完成后,租借合同在有用期内对典当物的受让人持续有用。需求留意的是:实践中有的借款人为了防止因典当权的完成而导致自己无法运用典当物,而在借款之前成心先将典当物租借给自己的亲戚朋友或许自己能够操控的其他人(有时或许倒签一份虚伪的租借合同),并且签了一个很长时刻的租借合同。这样一来,典当人即使在银行完成典当权后,依然能够持续操控和运用该典当物。因为典当物上顺便有租借权,将使典当物难以变价或在变现时难以获得抱负的价格,这对借款人(典当权人)的利益非常晦气。依诚笃信用准则,以租借物典当的,典当人有职责将典当物上顺便有租借权的现实奉告债权人,以便其作出是否承受典当的挑选。不然,典当人应当承当由此给典当权人形成的丢失。为了进一步清晰典当人违背奉告职责所应承当的职责,主张借款人在与典当人签定典当合一起,由典当人在合同中作出典当物无权力瑕疵或租借权顺便的许诺,一起约好典当人违背许诺时的违约及损害补偿职责。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