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例-道路交通事故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7 03:22浏览量:1017

本案我的当事人即原告奚德辉于2007年11月6日18时,被本案被告朱宗洋驾驭的沪EB7726卡车在南桥镇育秀路育秀菜场处,由南侧通道向西转弯行进磕碰由东向西行进的骑电动车的原告,致使原告受伤。事端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医治。2007年11月18日,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确定,原告负事端的非必须职责,被告朱宗洋负事端的首要职责。被告朱宗洋驾驭的沪EB7726卡车系被告上海平整工贸有限公司一切,其向本案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对沪EB7726卡车投保了限额为60000元的第三者强制职责险。
后因原、被告两边对补偿事宜达不成共同,故涉讼。
律师署理词
法院判定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08)奉民一(民)初字第3084号
原告奚德辉,男,1952年3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曙光村跃进1019号。
托付署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宗洋,男,197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百里洲镇文卫路21号。
被告上海平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沁春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李锦岗。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潭路275号。
法定代表人黄巍。
原告奚德辉诉被告朱宗洋、上海平整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路途交通事端人身危害补偿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署理审判员邵忠华独任审判,于2008年7月31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托付署理人朱愉忠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2007年11月6日18时,被本案被告朱宗洋驾驭的沪EB7726卡车在南桥镇育秀路育秀菜场处,由南侧通道向西转弯行进磕碰由东向西行进的骑电动车的原告,致使原告受伤。事端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医治。2007年11月18日,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确定,原告负事端的非必须职责,被告朱宗洋负事端的首要职责。被告朱宗洋驾驭的沪EB7726卡车系被告上海平整工贸有限公司一切,其向本案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对沪EB7726卡车投保了限额为60000元的第三者强制职责险。现原告以为,原告因本次事端形成的丢失医疗费1016元、判定费1400元、残疾补偿金47246元、误工费9000元、养分费2400元、护理费2400元、衣物丢失费200元、车损费200元、交通费200元、精力危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署理费3000元,算计71062元。两边因洽谈不成,故原告诉讼来院,恳求判令:1、第三人在强制保险职责范围内承当补偿职责;2、两被告连带补偿余款的80%,并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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