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凡刚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复审上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5 12:21浏览量:137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断定书
(2004)高行终字第8号
上诉人孟凡刚因专利复审一案,不服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行初字第163号行政断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揭露开庭审理。上诉人孟凡刚的托付代理人楼 基、郭维新;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的委员代理人石竟、林俐;一审第三人上街区恒艺家具厂(下称恒艺家具厂)的托付代理人刘卫东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北京市榜首人民法院(2003)一中行初字第163号行政断定确定,专利复审委作出的第4752号无效宣扬恳求检查决议(下称4752号无效决议),现实清楚,首要根据充沛,行政程序合法,运用法令正确。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0第二十二条地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榜首款、第五十四条榜首项的规则,参照《检查攻略》第四部分第六章2.2节的规则,断定保持了专利复审委做出的4752号无效决议。 孟凡刚不服一审断定,于2003年10月28日提出上诉。 上诉人孟凡刚诉称,1、一审断定确定现实有误。复审决议以为比照文件与本专利中的桌面板同等,销钉与轴同等,盖贲下板与底架同等,但比照文件的技能计划无法“使主面板绕桌销钉相关于盖板下班滚动”,原因是比照文件缺少一个必要的技能特征,即盖板上板设备销钉的一侧缺少一个槽,然后导致主面板和盖板上板的相对滚动,不能调理两者的相对滚动的视点,更不能把转角调至零度,即便在盖板上板上开一个槽,能使主面板或内衬板相关于盖板上板滚动,也不能把滚动视点调至为零。因而,与其比较,本专利具有创造性。专利复审决议及一审断定把一个无任何效果的文件作为给局确定此案,实属确定现实有误。2、一审断定运用法令不正确、不安全。一审断定漏引《检查攻略》的相关规则,然后逃避用运用性判别创造性,使创造性的判别失去了条件,导致断定脱离实用性判别穿早性的过错。为此,恳求二审法院吊销一审断定。 被上诉人专利复审委辩称,一审法院断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恳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保持一审断定。 一审第三恒艺家具厂认同专利复审委的定见。 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7日,上诉人孟凡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恳求名为"下倾角可调的读写桌桌面板"运用新式专利(即本专利).2000年2月6日,该专利被授权布告,专利号为99155757.7.专利权人为孟凡刚. 2002年8月21日,第三人恒艺家具厂向被上诉人专利复审委提出恳求,恳求宣扬本专利无效,并提交了4份比照文件.理由是本专利不契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则,不具有创造性.2003年1月24日,专利复审委作出要求3—10有用.其首要理由是:1、比照文件1—4均为本专利恳求日前揭露的专利文件,能够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能;2、比照文件1和2结合不能掩盖本专利要求1所属的悉数技能特征,如桌面板与底部的滚动衔接等,这种衔接方法优于比照文件1的悉数技能特征,具有滚动便利、牢靠,易于定位等长处,因而,相对这两篇比照文件,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3、比照文件3揭露的是一种台式写字板,其间的主面板\\盖板下板非别同等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桌面板和底架;调理槽19和盖板上板适当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齿条一连杆调理设备;主面板\\盖板下板与内衬板端部的销钉适当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属的轴,其间的主面板与盖板下板滚动衔接,使主面板饶着销钉相关于盖板下板滚动,两者通过盖板上板与调理槽的齿合完成方位固定.因而,比照文件3现已揭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能特征.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比照文件3的技能计划存有不同,但其不同之处对本范畴的一般技能人员来说归于惯用手法的直接替换;4、比照文件4揭露了一种可调式折叠连登桌,其桌面板接近运用者的一侧设有一缺口,本专利在接近运用者一侧所开的缺口在客观上具有相同的意图和效果.因而,相关于同一技能范畴的比照文件3、4,专利权利要求所1所述的技能计划不具有实质性的特色和前进,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5、本专利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制了"诉述的齿条一连杆式下倾角调理设备能够是左右各有一个的."比照文件3中的"调理槽"即坐落主面板背部的两边,盖板上板刺进其间的状况,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能计划,效果相同,没有实质性的特色和前进,在比照文件3和4的基础上,本范畴的一般技能人员能够不通过任何创造性的劳作来完成该技能计划,因而,半专利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6、本专利权利要求3—10中的各个权项的附加技能特征,在比照文件3和4中均没有 揭露,也没有任何其实,没有任何根据证明他们均是公知技能,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3—10具有创造性.孟凡刚不服上述无效决议,向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一、二审审理期间,本上诉人专利复审委供给了如下首要根据:1、第91203429.7号实用新式专利恳求说明书;2、第98203453.9号运用新式专利说明书;3、第97119119.0号发明专利身亲个揭露说明书;4、92200155.3号实用新式专利说明书;5、本利说明书;6、本专利检索陈述;7、专利权无效宣扬恳求书;8、受理通知书;9、口头审理通知书;10、口头审理记载表等。 上诉人孟凡刚提交了上诉根据的3、5、6、7及第三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等。 以上根据经本院检查核实,并以当时人的上诉书、答辩状等在案佐证,能够作为确定本案现实的根据。 本院以为,专利复审委根据《专利法》等有关法令规则,选用本专利恳求日之前已揭露的、与本专利技能范畴相同的实用新式专利与本专利进行比照,契合法令规则。关于本专利的检查,专利复审委通过第三人供给的比照文件3和4,本专利权利要求1、2比照,以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对本专利隶属去那里要求2与比照文件3进行比较以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比照文件3的技能计划效果相同,没有实质性特色和前进,是本范畴一般技能人员无须通过创造性的确定现实清楚。专利复审委在对本专利权利要求3—10的检查中,以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10各个权项的附加技能特征,在比照文件1—4中具有创造性契合法令规则。上诉人孟凡刚提出一审断定逃避用现实性断定创造性的过错,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则,专利所应具有的“三性”是各自独立的,三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存在谁是谁的条件,谁以谁判别的问题,上诉人的上述建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撑。综上,专利复审委作出的4752号无效决议现实清楚,根据充沛,运用法令、法规正确,检查程序合法,一审法院断定保持专利复审委作出的4752号无效决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则,断定如下: 共2页: 驳回上诉,保持一审断定。 二审案子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上诉人孟凡刚担负。(已交纳)。 本断定为终身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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