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金是否应该进行税收筹划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8 20:13浏览量:1851
[事例]
李某系某卷烟厂一名技术员,在作业之余,李某经常去宏远机械校园向学生教学卷烟机械初级原理。通过一段时刻试用,1998年1月1日李某被正式聘为该校讲师,月薪水1000元。李某地点卷烟厂因近几年效益不太好,一向面临亏本的地步,故李某薪酬收入每月仅600元。1998年12月一次性取得奖金收入2500元。
同月,因李某在去机械校园的途中遇到两个流氓无赖抢学生的钱包,李某与他们博斗,并终究把他们送进了公安局。该月,李某因而取得公安机关拔刀相助奖金收入200元。年底,李某主动到当地税务机关处理交税申报。该月,李某核算其应交税额为:
应交税所得额=1000-800 2500 200=2900
应交税额=500×5% 1500×10% 900×15%=535(元)
税务人员在看了李某的交税申报单后指出了他的过错。
[剖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十项规则,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同意免税的所得能够免征个人所得税。据此规则,发给拔刀相助者的奖金可经有关部门同意免税。具体规则为: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合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建立的有安排、有规章的见义基金或许相似性质安排奖赏给拔刀相助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免征个人所得税。李某面临暴徒,临危不乱,与之奋斗,并将其扭送入公安局,因而,取得了公安机关拔刀相助奖金。公安机关为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建立的安排,其发给李某的奖金应不交税。但李某明显并不知晓这项规则,他将这笔钱放在该月收入一同交税是不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则,薪酬、薪水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则,薪酬薪水所得,适用超量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第六条规则,薪酬、薪水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
我国个人所得税选用分项所得税制的形式,因而其应交税所得额是按各应税项目别离确认的,即以各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则的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作为该项所得的应交税所得额。李某所取得的收入并不都与薪酬有关,故此处应分项目核算应纳所得税额。
2.关于奖金收入有以下规则。
1)对在我国境内有居处的个人一次性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作分红(以下统称为奖金,不包括应按月付出的奖金)应交税额的核算。根据规则,对个人一次性取得数月的奖金应独自作为一个月的薪酬、薪水所得核算应交税额。因为对每月的薪酬、薪水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而,对一次性取得的数月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交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核算应交税额。可是,如交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薪酬、薪水所得缺乏800元时,应将奖金与当月收入兼并后再减除费用,其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即以奖金收入减除当月薪酬与800元的差额的余额作为应交税所得额,并据以核算应交税款。
2)对在我国境内无居处的个人一次性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作分红(以下统称为奖金,不包括按月付出的奖金)应交税额的核算。根据规则,对每月的薪酬、薪水所得交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而,对一次会集获获救月的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交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核算应交税额,而且不再按寓居天数进行区分核算。
依照上述规则,李某是居民交税人,且其取得奖金当月的薪酬、薪水缺乏800元,所以他应将奖金与当月收入兼并后再减除费用,即
[2500-(800-600)]×15%-125=220(元)
3.《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则,劳务酬劳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越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所得税法中的劳务酬劳与薪酬收入的差异在于:劳务酬劳所得一般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供给各种劳务服务而获取的酬劳;薪酬、薪水所得则是个人在企事业单位、机关、集体、部队、校园以及其他安排中任职、受雇而获取的酬劳,归于非独立个人的劳作。李某独立供给劳务,因而应界定为劳务酬劳收入,其应交税额为
应交税额=(1000-800)×20%=40(元)
所以李某该月共应纳个人所得税260(元)(=220 40)
[点评]
李某是一个具有较强交税知道的公民。他知道取得收入且又没有代扣代缴的情况下他有交税责任。但是,李某还不行深化了解税法常识,以致于多缴了税。其实,咱们每个人的脑筋中都应具有必定的节税知道。当咱们交税时,咱们应该先问问自己,我是不是应该享用税收优惠?计税根据是什么?假如没有时刻去查资料,能够到税务专家那里去咨询一下,这将利于协助你知道税法,了解税法。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做到既要依法交税,又不委屈多缴税款,完成交税人权力与责任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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